法制室设专职副主任1名,由熟悉法律、执法事务协调处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并从派驻执法机构择优选配1—3名法制员。明确1名镇(街道)班子成员分管法制工作,兼任法制室主任。
目前,全县各镇(街道)共配法制室专职副主任9名,法制员22名。
重构法制审核流程
坚持执法流程不出镇的原则,涉及权力下沉的一般执法事项内部审批流程调整为:
派驻执法机构承办人意见→
派驻执法机构法制员审核意见→
派驻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属地镇(街道)法制室复审意见→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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