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行政指导仍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无法取得联系的股东,支持其他股东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凭法院强制清算的裁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二是按可追溯原则办理。针对因法人股东已注销导致无适格申请人的问题,明确按可追溯原则,允许法人股东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其合法继受主体作为申请人办理手续;如果该股东没有合法继受主体,则由其注销前登记在册的股东申请办理。
同时,对因上级公司已注销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的,允许分支机构完成清税后直接提出注销申请。
三是按多部门协商一致办理。针对因政策变动而导致企业注销困难的情况,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行分类分批处理。
比如,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机关从市场监管部门转为农业农村部门,涉及一大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注销换证。经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和税务三部门沟通协调,确定“债权债务(含税务)承继”的原则,允许不清算直接办理,确保其主体登记的顺利过渡。
又如,针对“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空壳社”可以按简易注销模式办理。
四是按替代声明方式办理。针对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企业难以申请注销登记的问题,明确可通过替代声明方式予以解决。
比如,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可通过登记机关公示作废直接办理;如果企业同时遗失公章,经说明允许相关申请材料不盖章,解开补章先补照、补照先补章的“死循环”。今年上半年,该市按特殊类程序注销各类市场主体1074户。
四、“死户”注销强制办
对“失信户”“僵尸户”“流浪户”等非正常市场主体,依法分步实施注销程序。
一是明确强制注销范围。将存在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连续三年不申报年度报告被记入异常经营名录、确已多年不经营等3类情况的企业认定为非正常市场主体。
二是确认强制注销情形。对认定的非正常市场主体进一步核实信息,在核实不存在欠缴社保费用、欠薪等10种情形后,纳入依法强制注销范围。
三是实地核查登记场所。强制注销前,发布催告清算公告,对其登记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进一步全面核实情况。今年上半年,该市已依法强制注销各类市场主体5720户,期间45.7%的非正常市场主体实现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