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却执行不了,法院是干什么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当法院用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时,一些当事人就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
6月5日上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风险防范新闻发布会,就“执行不能”案件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概念进行解释。
舟山市中院副院长宋存国介绍,“执行难”是指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因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执行不能”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便法官使出“洪荒之力”,也无法兑现。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很多。2012年至2015年间,被执行人钟燕达以虚构做生意、买房等事由,以高息借贷为诱饵,骗取邱某某等14名被害人钱款近3800万元。2016年12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钟燕达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在服刑,无退赔能力,法院查询了钟燕达的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名下也无房产、车辆等。唯一可变现的是2块欧米茄手表和19件奢侈品服装,评估价格仅1.304万元。
2016年以来,全市共执结案件21901件,执行到位金额41.7亿元。而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约占39.91%。
“案件认定为‘执行不能’后,法院对这批案件不是束之高阁,而是动态管理。”宋存国告诉记者,终结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12年4月10日,蒋某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蒋某未按约还款,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蒋某应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查无所踪,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于2015年8月裁定程序终结。今年5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或将拆迁,并找到了被执行人暂住处。法院组织干警将其控制。迫于法院强制措施的压力,被执行人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20余万元,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呼吁,社会大众要提高风险意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同时理性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