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用房拆迁也有补偿
具体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如果征收地段有非住宅用房怎么办?新政也有明确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另外,征收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住保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住保房管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由住保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