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的日常管理中确实存在漏洞,对个人的要求也有所放松,我要以此次谈话为契机,认真查摆问题和不足,切实加以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市属某单位主要领导在接受市纪委谈话时表示。事情源自市纪委收到的一封信访举报件,反映该市属单位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鉴于该线索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市纪委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函询,并在函询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谈话,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并落实整改。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今年初,我市出台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通报、诫勉谈话等6种处置方式,并明确了运用情形、实施主体以及规范程序等内容。
“《办法》通过细化制度设计,为全市各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指明了实施路径,为‘不会用’的支招,将‘用不好’的规范,对‘不去用’的追责。”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一种形态”的应用,可以及时查纠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把主体责任压得更实。比如,今年2月,金塘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针对金塘宅基地建房中存在的信访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并与组织部门联系,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岗位调整。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体现了严管才是厚爱的理念。”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一方面把管和治体现在日常,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也及时为一些干部澄清了问题。今年4月,驻新城管委会纪检监察组收到一封信访举报件,反映该组监督单位的一名党员干部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纪检监察组就此问题对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函询。后经市纪委调查,该举报内容失实,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该干部澄清了相关问题,使其能够轻装上阵。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常用的方式,但绝非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对问题的核实是必不可少的。”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党员干部在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置时,如果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等行为的,应该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比如,嵊泗县一党员干部在组织函询时,故意虚构在函询前已将礼金退还的虚假事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