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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缴的物业费比我少一半? 温州市民质疑收费不公平
2018-10-26 11:13:44 来源: 温州都市报 记者 蒋文泽

  图为欧洲城二期小区某幢(资料图片)

  近日,有多位市民反映,同样的小区,拆迁户应缴物业费比购买户少了近一半,应缴物业费为何“二价”?市民王女士说:“我是欧洲城二期的一名业主,我和我的邻居享受同样的服务,但是他们因为是拆迁户,应缴的物业费比我少了一半,这是为何?”

  今年4月13日、9月1日,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也有网友反映拆迁户和购买户应缴物业费“二价”的问题。

  同一个小区的物业费为何会有不同的价格?这样的做法合乎法律法规吗?带着市民的疑问,近日,《代表在线》记者进行了采访。

  市民

  同一个小区

  拆迁户与购买户的物业费相差近半

  市民王女士是从拆迁户手里购买的欧洲城二期房子。让她郁闷的是,在同一个小区,拆迁户和购买户应交的物业费却是不一样的。王女士说:“我们购买户的物业费是1元钱每平方米,而拆迁户的物业费是0.5元每平方米。”

  王女士说:“我还特地作了了解,2001年温州有出台过相关政策,对拆迁户有物业费补贴。但该政策出台距今已有十几年时间,是否还有效?补贴是否还存在呢?”

  “我还去找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回复我补贴还存在,但是当我要求他们拿出补贴入账的明细给我看时,他们又拿不出来。”王女士说:“这让我怀疑这项补贴已经不存在了。”

  今年4月13日,网友“老百姓123”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我是百里大厦的住户,2010年从拆迁户手中购买一套房子住到现在,拆迁户缴的物业费是0.6元/平方米,而我们购买户要求缴1.1元/平方米。请问这样两种价格合理吗?依据是什么?我认为是乱收费,要求今年缴同样的物业费。

  9月1日,网友“wzjsm”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随着“大拆大整”“大建大美”政策的快速推进,本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原房已被拆迁,取得拆迁款后购买鹿城区别处二手房并已迁入,现发现物业收取的物业费有两种价格,即拆迁户(每平米0.6元),与二手购买的(每平米1.1元)物业费不同,这样是否不公平,如何维权?

  物业

  补贴还有

  上一笔入账的是2016年~2017年的费用

  为王女士所在小区欧洲城二期服务的物业公司是温州市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该物业公司品质部朱经理解释,对拆迁户物业费的补贴目前为止一直还有效,补贴的费用由房开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有专人和房开公司对接,上一笔已经到账的补贴是2016年~2017年的。物业公司称如果业主需要查看,可由业主委员会发起申请。

  朱经理说:“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服务,主要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如果是酬金制,那么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公开所有费用的明细。而包干制属于自负盈亏模式,除对公共部位费用外,别的费用物业公司可不对业主公开。欧洲城二期的物业服务就是属于包干制。”

  朱经理介绍,目前物业公司和小区签订的服务标准,主要是以中物协(2004)1号文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拟定合同。根据该标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把物业服务标准分成了一级、二级、三级3个标准。温州城西物业有限公司和欧洲城二期签订的服务标准是“二级”,服务主要包括管道、电梯、附属建筑的维护,道路、绿化的养护,以及化粪池和垃圾的清运等。业主如对服务质量有疑问,可对照合同提出质疑。

  部门

  原有政策已经废止,但是没有规定到期时间

  政策废止前,已实施的拆迁小区仍照常执行

  市住建委物业修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01年5月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1)67号文件规定,拆迁户被安置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且在规定的安置面积和套型面积以内的,其物业管理费按原多层住宅标准收取,超出部分面积或安置房已转让、赠与他人的物业管理费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而以上反映问题市民,均不是原拆迁户,而属于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因此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在该文件末尾,还写明因此造成物业管理经费收入不足的,其不足部分由开发业主单位增加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或提供资金来弥补。

  “(2001)67号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废止,因为政策在发布时没有规定补贴延续时间,所以原来已实施的拆迁小区仍照常执行,2008年后建成的拆迁小区已不在享受之列了。”该负责人说。

  律师

  物业收费因补贴等优惠政策而不同,不存在法律问题

  当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纠纷时,一般有五种解决方式

  针对以上问题,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青蓝工作室的律师认为,在法律层面来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该住户已经按照正常的手续购买安置房,即以取得正常的房屋所有权。

  但安置房本身所拥有的优惠以及权利并不随之转让,从法律上来讲,即使房屋正常买卖后,安置房的相应优惠应当仍旧属于卖方,根据2001年5月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2001)67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房已转让、赠与他人的物业管理费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综上所述,物业收费因补贴等优惠政策而不同,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针对物业公司拒绝出示补贴入账记录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均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但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物业服务享有人,对于物业收费有问题,理应有权向物业提出异议。当业主与物业产生矛盾纠纷时,一般有以下五种解决方式: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由第三人调解、提交仲裁机关仲裁、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

  代表

  市人大代表林炼:

  市民维权意识提高,应及时做好解释宣传

  2001年,温州市政府出台的(2001)67号文件规定,拆迁户安置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享有物业费的优惠补贴。虽然该文件已经于2008年废止,但是在文件废止前的拆迁户,仍享有该优惠补贴。

  因为该项优惠补贴而引发的误会其实不是新问题,近几年陆续有市民反映类似的问题,而且有些市民已经在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解决。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这些市民,打的官司也互有输赢。

  现在又有市民对物业费“二价”的问题提出了疑问,我认为一方面是解释、宣传没有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市民的维权意识在提高。据我所知,有些拆迁户家里确实很穷,被安置在高层、小高层后,如果没有补贴的物业费,可能他们都交不起物业费。而有的拆迁户,家庭情况其实还不错。我觉得,对于这个优惠补贴,是否可以选择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法。


标签: 物业费;拆迁户;欧洲;补贴;物业公司;业主;温州市;物业;废止;物业管理
编辑: 郑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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