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上调,职工家庭贷款最多2次机会
根据公积金新政,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来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还对职工家庭贷款次数进行了限制,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新政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另外,新政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还贷比例55%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的计算项,合并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及确定还款期限时的还款比例控制。同时,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提取政策调整提取了公积金又退房的需退还否则产生失信记录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新政针对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政策是“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后将调整为“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无房租赁、特困低保的提取,调整为“可按月申请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另外,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的全市统一标准。
对于职工提取公积金也进行了细化的控制。例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而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晚报)
焦点解读
问题1:调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以三个月为例来理解“月平均余额”,张某今年1月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为3万元,2月为3.2万元,3月为3.4万元,那么张某这三个月的月平均余额为(3+3.2+3.4)/3=3.2万元。
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
问题2:这次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公积金政策?
答:2017年,我市归集住房公积金104.76亿元,为17.75万名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78.46亿元,为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贷款63.69亿元,为4320户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4.99亿元。全年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7亿元支持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