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产生的外排污水不达标,绍兴某重点排污单位的一线操作工、班长和分管领导串通一气,竟然在污水池内安装小铁桶和接入自来水管,可随时将清水注入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孰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3名男子及所在的公司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涉事的印染企业是2016及2017年度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在该企业安装了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可以对企业排放的污水“COD”(化学需氧量)进行监测。为了降低“COD”浓度,2017年2月至3月7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班班长季某向该公司污水处理分管领导何某某汇报并经其同意,在污水池内安装一个小铁桶,并接入一根自来水管,并指示污水处理班操作工陈某某操作该注水装置以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一旦发现“COD”浓度要超标,他们就将自来水管拧开,往小铁桶内注水,确保“COD”浓度不超标。
虽然小铁桶沉入污水中,难以被发现,但还是逃不过环保执法人员的火眼金睛,2017年3月7日,柯桥区环保、公安部门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季某某等3人的干扰行为导致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而且实际排放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高于规定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绍兴某印染公司罚金50万元、季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何某某拘役5个月、陈某某拘役3个月。之后,该公司及何某某、季某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上诉人绍兴某印染公司、何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维持原判,上诉人季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严重污染环境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季某等3人的这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水案,是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绍兴地区审结的首起该类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