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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岂能“逃”过 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开化一男子被判刑
2018-10-11 09:45:56 来源: 衢州日报 通讯员 龚高华 吴郁欣 段梅

  开化男子苏某一次又一次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难道说这样就可以“逃”过赔偿吗?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苏某不仅要履行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还要为此承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

  苏某原本和妻子在开化经营豆芽生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17年年初,苏某雇人运送豆芽,途中不慎将该佣工压伤,之后,这位佣工向开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赔偿人身伤害损失。同年9月,法院判处苏某赔偿61000多元。判决生效后,苏某有部分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2017年11月9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苏某得知原告申请执行后,于同年12月与妻子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所有财产归妻子,其本人承担一切债务。

  苏某一次又一次地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为此,法院两次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且多次书面督促,但他仍然无动于衷。直至2018年7月16日,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苏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通过家人将法院的判决予以履行完毕。

  鉴于苏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主观恶性较大,产生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2日对此案提起公诉,9月26日,苏某被开化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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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标签: 苏某;执行;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人民法院;刑事责任;执行人员;拒绝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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