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员工离职后,宁波一企业竟向上百位客户发邮件,称“她是小偷”。最近,镇海法院审理了此案。
原告是小汪,80后,去年1月,她应聘到宁波一家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因为待遇问题,她于今年2月离职。
今年3月的一天,小汪突然收到原来关系较好顾客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看完后,她气得浑身发抖。
这封邮件是她之前就职的公司发的,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并称她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还说她是小偷!
小汪把公司告到了镇海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庭审时,该公司承认大约向100名客户发送邮件,自称小汪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而庭审中,该公司却无法向法官提交确凿的证据。
最后,法官判决该公司向小汪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的做法损害了小汪的名誉,给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精神损失,已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