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助推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日前,丽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丽水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将统筹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项目扶持、奖励补助、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以及特色文化产业等。
在项目扶持方面,《办法》规定纳入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库的文化产业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可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对符合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的,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业设施、历史街区、校园建筑等市区存量房产改建成的市本级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创意街区,实际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10 家且占园区总企业数60%以上的,按其实际改造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园区(街区)不超过100 万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一年内,注册用户达到1000万以上,内容健康的网游产品,按企业分账收入金额1%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在本市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销售,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类原创文化创意及衍生产品,按照项目投入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在奖励补助方面, 经市委宣传部组织推荐或认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创意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上规且当年实现主营业务增长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快速增长的,按同比增长50%及以上、30%及以上两档,相应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域外新迁入的规上文化企业,按照其入库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4%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有关审批或备案要求新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艺术品交易公司,年交易佣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转移支付方面,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各县(市、区)文化产业总量规模、发展活力、重点工作、资金保障等内容,每年评选出3个市级文化产业重点县,给予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艺术助推乡村振兴工作,结合引进建立艺术家工作室,举办国内国际具有影响力的文艺活动,特色文化村深化打造等工作,按考核因素分配法对各县(市、区)予以专项奖励与扶持。考虑我市本级“一市一区”特殊性,市财政局每年给予一定资金用于专项扶持莲都区文化产业项目。
此外,该《办法》还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管理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