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院《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浙江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0000元全部汇入龙泉市财政账户。该笔资金将用于对受损现场进行打井,采集土壤、地下水,取样检测及生态修复。”日前,龙泉市环保局致电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这也标志着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正式落定。
去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同年8月初,龙泉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浙江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邱某某等人违规操作致使酸洗母液满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该由谁追偿?如何开展追偿?龙泉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协作,多次赴龙泉环保局探讨不同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贵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建议龙泉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龙泉检察院与环保局制定了详细方案,邀请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该公司发函并进行了初步交涉。谈判中,检察官受邀从情、理、法不同角度与企业代表进行交流,整个过程有理有据有节,最终得到了企业代表认可,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此次磋商成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的一大成功范例。通过赔偿磋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检察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也为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指导意义。”承办该案件的龙泉检察院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