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签下“协议”?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效力。这也是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17年4月,诸暨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该市一乡镇的在线监测布控设施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一家建材企业采用在监测取样管上套管子,并喷吹石灰水中和污染气体等方式干扰监测数据。该企业长期存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气体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据评估,该企业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被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生态环境损害金额110余万元。
接下来,这家企业签下了一份《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经过多方磋商,环保部门同意该企业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出资完成异地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评估验收。如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完成修复,环保部门有权向其追偿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通过协商,该企业在承担11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175.6万元,合计286万元,这些款项全部用于该镇另一个村的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11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就该协议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协议有效。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额缴纳,工程也进入最后的评估验收阶段。
“绍兴作为全省环境执法最严城市,也是全省唯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城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更是绍兴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大胆尝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实现了对生态环境污染行为的多元化处置,这样的修复方式更为具体,也更有针对性。”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