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污水处理公司,却为了降低成本,偷偷地将电镀企业的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近日,位于青田的这家公司及公司4名高管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处罚、获刑。
昨天记者了解到,随着这个案件的宣判,青田县法院发出了浙江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外,还被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由青田县温溪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内电镀企业污水。从2018年1月开始,温溪江北污水处理厂对污水深度处理由免费转为收费。
为了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与委派至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厂长徐某亭、车间主任周某豪合伙,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
经查,2018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该公司共偷排超标废水3.3万余吨,造成瓯江水域严重的环境污染:江面上漂浮有黄绿色泡沫的污水。今年5月,他们的偷排污水行为,因媒体监督而案发。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样本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7月6日,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评估认定,被告人排放至瓯江水系的废水与青田众鑫公司废水中的污染物具有同源性,经核算,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265.6477万元。
青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温州泽远公司非法排放含严重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且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覃某建、徐某亭、周某豪、李某共同商议非法排放有毒废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11月30日,四被告人分别被青田法院一审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
同时,法院判处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单位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田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据悉,这是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青田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田县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这既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落实,也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
青田县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环保禁止令极大降低了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环境损害受害者提供了一种更为便捷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也为环境执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有利于破解环保部门执法难、有效手段少、违法成本低等问题,通过法院下达环保禁令,可以及时弥补环保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缺陷,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