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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倒计时 金华生产企业面临转型升级
2018-11-12 09:58:56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孙媛媛 通讯员 周玲

  近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的文件,就省内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产品公告和登记上路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11月9日,市经信委召集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就该《通知》开了工作宣传贯彻会。

  新国标明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目前电动自行车执行的国家标准是由1999年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执行19年来一直未做修订。新国标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版本,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超过48V。同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主要用于“短途代步”功能。

  《通知》规定,新国标实施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新国标实施后,浙江省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购买和使用电动车的市民,可以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将对金华市生产企业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金华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约20家,年产能150万辆,省内占比17%。金华市电动自行车行业综合产能和技术实力位于台州之后,居省内第二。企业主要集中在市区、永康、武义等地,基本采取国内销售和外贸出口的模式。目前,外贸出口产品不受新国标的影响。

  多数企业认为国家通过新标准来规范行业管理,将有助于企业深化技术改革,增强创新能力。但也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企业将面临消化老国标库存、重新拓展市场、成本增加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就目前国家电摩准入规定条件来看,部分企业在资质准入上存在一定难度。目前,金华市相关企业正积极应对,绿源公司等行业龙头企业已经着手开展新国标产品公告等相关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

  市经信委工作人员表示,金华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宜超前谋划,合理转型,以适应新变化,可重点发展电动摩托车、外贸型电动自行车、轻便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类)、电动老年代步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健康运行休闲型电动车。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合力帮助企业渡过转型难关,在办理公告准入、市场销售、产品送检、车辆上牌等事项时,为本地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助推金华市电动自行车行业顺利实现转型升级。

标签: 电动自行车;国标;生产企业;电动车;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辑: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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