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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诋毁他人是否侵害名誉权?女子被判道歉并赔偿
2018-02-09 10:17:54 来源: 金华日报 张黎明 张莎莎

  在微信朋友圈恶意诋毁他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浦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朋友圈侵权案,判决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以所有人可见的方式连续10日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不得删除;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谢某都在义乌商贸城经商,两人的商铺面对面。2017年10月,谢某因怀疑原告与自己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冲入张女士的店铺,出言侮辱、殴打张女士,并打砸其电脑。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由谢某认识错误、承认误会原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电脑损失8000元,并删除其中四则朋友圈信息。事后,谢某没有就此罢休,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带有诸如“公交车”“公共厕所”等字眼的侮辱性信息,恶意中伤张女士,并在第三方的微信朋友圈中留言恶意讽刺张女士。 

  同年11月,张女士向浦江县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被告谢某停止侵害,删除微信中不当内容并在义乌国际商贸城、微信群及被告本人朋友圈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谢某在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原告发表不当言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微信作为社交性网络交友平台,其朋友圈功能有较大的传播扩散作用,微信用户在朋友圈中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不得突破法律的底线。  

  法院认为,谢某在其拥有2000余名好友的微信朋友圈中多次发布不实信息,对张女士进行谩骂侮辱,在其传播的人群中不乏与张女士相识之人,应当认为造成了对张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侵害了张女士名誉权,张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标签: 朋友;朋友圈;女士;原告;名誉权;被告;侵权;法院;侮辱;被告赔偿原告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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