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万多元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车 法院支持其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19-04-24 07:52:23
来源: 南湖晚报 陈培玉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以握手言和告一段落,这起轰轰烈烈的维权案件从侧面反映出普通消费者时有陷入店大欺客、投诉无门等困境的现状。

  当遇到类似问题时,除了像西安女车主这样的维权方式之外,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吗?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当调解、投诉都无果时,别忘了还有法律的利剑。

  不久前,秀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购车后发现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支持其向4S店提出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新车”开了一个月就出故障

  去年年初,刘先生向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订购单价为28万余元的轿车一辆,预付2万元,5日后前往店内签订销售合同并付清包括车款、装潢费及车辆代办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当天提车。

  接待刘先生的4S店经办人还免费赠送给他一年的车载系统使用服务,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协议,并在当天激活系统。喜提爱车的刘先生心情大好。可惜好景不长,车子还没开到一个月就出了故障,刘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此次检查更换了车辆的动力转向泵。

  “新车”才开了一个月就出故障,刘先生虽然心情懊恼,但也只能自认倒霉。

  “新车”秒变二手车

  去年年末,刘先生正开着车,车载系统提示“服务将于本月到期”。这下刘先生彻底蒙了,自己明明是年初买车并激活的车载系统,怎么提前一个月就到期了?之后刘先生在与4S店交涉并向品牌公司反映情况后得知,车辆的保修日期也和车载系统服务一样,起始日期均在2017年,当时更换动力转向泵时的维修工单上也清楚显示着保修时间从2017年开始。刘先生认为4S店是故意隐瞒,将已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再次销售给他,也就是说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28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刘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

  胜诉!退一赔一

  秀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向4S店购买汽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4S店为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4S店故意隐瞒了涉案车辆并非直接来源于刘先生有合理理由信赖的品牌公司,以及车辆在刘先生购买之前曾作销售或“虚拟销售”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刘先生可要求4S店赔偿3倍,其主张1倍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最终,秀洲法院判决刘先生与4S店签订的合同无效,刘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4S店,4S店返还刘先生购车款28万余元并加倍赔偿28万余元。

  秀洲法院法官梅永根告诉记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标签:先生;新车;车主;二手车;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维权事件;投诉;赔偿;西安
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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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多元买的“新车”竟是二手车 法院支持其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2019-04-24 07:52:23 来源: 南湖晚报 陈培玉

  近日,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以握手言和告一段落,这起轰轰烈烈的维权案件从侧面反映出普通消费者时有陷入店大欺客、投诉无门等困境的现状。

  当遇到类似问题时,除了像西安女车主这样的维权方式之外,我们还有其他办法吗?答案自然是肯定的,当调解、投诉都无果时,别忘了还有法律的利剑。

  不久前,秀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购车后发现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支持其向4S店提出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

  “新车”开了一个月就出故障

  去年年初,刘先生向浙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订购单价为28万余元的轿车一辆,预付2万元,5日后前往店内签订销售合同并付清包括车款、装潢费及车辆代办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当天提车。

  接待刘先生的4S店经办人还免费赠送给他一年的车载系统使用服务,双方签署了一份服务协议,并在当天激活系统。喜提爱车的刘先生心情大好。可惜好景不长,车子还没开到一个月就出了故障,刘先生将车开到4S店维修,此次检查更换了车辆的动力转向泵。

  “新车”才开了一个月就出故障,刘先生虽然心情懊恼,但也只能自认倒霉。

  “新车”秒变二手车

  去年年末,刘先生正开着车,车载系统提示“服务将于本月到期”。这下刘先生彻底蒙了,自己明明是年初买车并激活的车载系统,怎么提前一个月就到期了?之后刘先生在与4S店交涉并向品牌公司反映情况后得知,车辆的保修日期也和车载系统服务一样,起始日期均在2017年,当时更换动力转向泵时的维修工单上也清楚显示着保修时间从2017年开始。刘先生认为4S店是故意隐瞒,将已经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再次销售给他,也就是说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28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刘先生多次与4S店协商,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

  胜诉!退一赔一

  秀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向4S店购买汽车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4S店为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4S店故意隐瞒了涉案车辆并非直接来源于刘先生有合理理由信赖的品牌公司,以及车辆在刘先生购买之前曾作销售或“虚拟销售”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刘先生可要求4S店赔偿3倍,其主张1倍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最终,秀洲法院判决刘先生与4S店签订的合同无效,刘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4S店,4S店返还刘先生购车款28万余元并加倍赔偿28万余元。

  秀洲法院法官梅永根告诉记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

标签: 先生;新车;车主;二手车;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维权事件;投诉;赔偿;西安
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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