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渔民黄某和孙某在检察官、法官见证下,乘船前往普陀山附近莲花洋海域,将价值近21万余元的150万余尾鱼苗放归大海。去年禁渔期期间,他们为了一己私利,实施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今年的世界海洋日即将来临之际,黄某和孙某用行动向海洋“谢罪”。
2018年禁渔期间,黄某、周某不顾禁渔期规定,各自驾驶渔船在舟山海域进行拖网作业,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1500多公斤。普陀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黄某、周某的行为损害了海洋渔业资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的修复补偿责任。在检察官督促、引导下,黄某、周某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达成协议,由黄某、周某缴纳3万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增殖放流。与黄某、周某情况类似的还有孙某,他因实施非法捕捞被查获缴纳了2万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
“今天放流鱼苗大部分是金某等5人购买的,因为有事无法参加现场放流。 ”普陀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主任胡胜介绍,与黄某等3人不同,金某等5人因罪行更为严重,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去年禁渔期期间,金某等5人分别驾驶4艘渔船,10天时间里,违规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高达1.3万余公斤。今年1月16日,普陀检察院对这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8日,普陀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缓刑一年;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公益诉讼人与金某等5人就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金某等人将自愿承担16余万元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用于增殖放流活动。 据了解,推行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普陀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考虑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案件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实现人与海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自2017年以来,普陀检察院已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适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4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11名非法捕捞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合计36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近250万尾。此外,该院还同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家庭条件困难的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高某采取“劳役代偿”方式进行海洋生态补偿。截至目前,高某已累计进行海滩清洁等义务劳动近百小时。
昨天下午,渔民黄某和孙某在检察官、法官见证下,乘船前往普陀山附近莲花洋海域,将价值近21万余元的150万余尾鱼苗放归大海。去年禁渔期期间,他们为了一己私利,实施非法捕捞,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今年的世界海洋日即将来临之际,黄某和孙某用行动向海洋“谢罪”。
2018年禁渔期间,黄某、周某不顾禁渔期规定,各自驾驶渔船在舟山海域进行拖网作业,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1500多公斤。普陀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为黄某、周某的行为损害了海洋渔业资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海洋渔业资源的修复补偿责任。在检察官督促、引导下,黄某、周某和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达成协议,由黄某、周某缴纳3万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用于增殖放流。与黄某、周某情况类似的还有孙某,他因实施非法捕捞被查获缴纳了2万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
“今天放流鱼苗大部分是金某等5人购买的,因为有事无法参加现场放流。 ”普陀检察院海洋检察部主任胡胜介绍,与黄某等3人不同,金某等5人因罪行更为严重,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去年禁渔期期间,金某等5人分别驾驶4艘渔船,10天时间里,违规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高达1.3万余公斤。今年1月16日,普陀检察院对这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8日,普陀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金某等4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缓刑一年;另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公益诉讼人与金某等5人就非法捕捞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金某等人将自愿承担16余万元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用于增殖放流活动。 据了解,推行海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是普陀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项创新举措,旨在考虑案件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案件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实现人与海洋、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自2017年以来,普陀检察院已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适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4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起诉11名非法捕捞行为人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合计36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近250万尾。此外,该院还同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家庭条件困难的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高某采取“劳役代偿”方式进行海洋生态补偿。截至目前,高某已累计进行海滩清洁等义务劳动近百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