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已纳入的应予取消: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2.2年内自筹资金购置、新建住房的(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除外);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虽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否决性条件。
(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九)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
(十)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家庭条件的情形。
近日发布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已纳入的应予取消: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社会救助家庭标准的: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2.2年内自筹资金购置、新建住房的(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旧危房重建不超审批面积的除外);
3.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除外);
4.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拒绝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虽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除外)。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不符合居住条件,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否决性条件。
(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推荐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九)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
(十)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家庭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