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庭病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日前印发,该办法自明年7月1日起施行。
家庭病床建床对象是指本市已缴纳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符合住院条件、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连续治疗确有困难,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需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1.脑血管意外,且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分期III期、IV期者。温州市将根据该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酌情扩大建床对象范围。
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患者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先缴纳预付金,发生费用记账,患者撤床后与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明确建床期间,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同时为更好满足群众服务要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调整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具体由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本市家庭病床制度先行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试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开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