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岩区印发《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02年发布的《台州市黄岩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昨天,记者从黄岩区民政局了解到,截至今年2月,黄岩区共有城乡低保人员7977人。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于去年12月提高至770元。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黄岩本地情况做出的相关调整。
记者留意到,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适用于人均月收入低于黄岩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条件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实施办法》,黄岩将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按照规定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各乡镇(街道)须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每年对在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信息复核并于当地村(居)进行相应公示。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人情保”“关系保”“骗保”等违法行为作出严肃处理。黄岩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不按照规定条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不按照规定条件作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不按照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的,收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物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则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则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并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