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和万事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影响家庭稳定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家事纠纷呈上升趋势。
日前,路桥法院召开家事审判新闻发布会。该院充分发挥在处理家事纠纷中的职能优势,根据相关规定,出台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以此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
开启离婚冷静期
日前,路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林某与朱某解除婚姻关系。
谈起这件家事纠纷,还要追溯到2016年。当年,林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丈夫朱某长期在外,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职责。法院立案之后,在庭审过程中,朱某表示不愿离婚,并希望林某重新给他机会。法官听取了双方意见,并进行了调解,鉴于原告不愿撤诉,法院最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然而,时隔两年,今年上半年,林某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因基本一致。虽然被告打出了子女牌、亲情牌,但法院通过多方调查了解,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充分听取子女意见后,妥善处理了子女抚养问题。
“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被诉讼程序拖累,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往往需要2次甚至3次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既增加了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也不利于离婚后当事人感情的及早修复。”路桥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周晨介绍,对于离婚案件,该院将推出适用弹性审限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开展积极的心理干预和调解,尽可能修复家庭关系钝化矛盾。
周晨说,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后,调解不下的,给双方一个冷静期,在这个冷静期内,专业调解员会主动介入,调查相关情况,并进行调解。冷静期之后,原告方还执意离婚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离婚。
“如果离婚冷静期全面推行开来,对于离婚类的家事纠纷,可以说是一种全新模式。此举会加快办案效率,也有利于社会和谐。”路桥法院民一庭庭长王军宇说。
确立婚姻诊断救治程序
家事审判之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原被告都很重要。路桥法院积极探索家事审判中的创新,构建符合家事审判特点与规律的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的解决模式。
该院通过确立离婚案件审理中的婚姻诊断救治程序、完善家事审判原则、贯彻家事案件调解优先原则三个主要方面,构建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围绕“诊断、救治、修复”三大任务,分阶段按程序进行。首先要诊断婚姻状况,区别对待危机婚姻与死亡婚姻。如果婚姻确已死亡,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其次对于危机婚姻积极救治,法院不得在未经救治的情况下轻易判决离婚。
“经诊断,救治无效并确认死亡的婚姻,还要处理好家庭成员情感创伤的修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善后问题。”王军宇介绍,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全面调查,必要时引入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建立倾听未成年人子女意见制度,对抚养权归属问题综合考量,合理裁判。“家事纠纷涉及到一个家庭,处理时各方面都要考虑到位,既要体现人性化的一面, 也要体现司法的公正、公平。”王军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