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在检察决定逮捕后的第6天,侦查机关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从试点情况看,在‘捕诉合一’模式下,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提升明显,办案质量更有保障。”11月1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杜斌在向社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相关情况时说。
捕诉合一,是指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同一个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工作的办案模式。诸多业内人士认为,在“三重改革”叠加的大背景下,在检察工作面临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捕诉合一”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今年6月,我市检察机关以优化内设机构、整合检察职能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全省率先开展“捕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至今,黄岩、温岭、玉环、三门四个试点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49件969人,审结950件;受理移送审查起诉800件1389人,审结929件,改革成效初显。
提速增效 办案效率明显提升
9月5日,公安机关对罗某盗窃案提请批准逮捕。
9月7日,黄岩区检察院对罗某批准逮捕。
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9月19日,黄岩区检察院以罗某构成盗窃罪向黄岩区法院提起公诉。
9月29日,黄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该案从公安报捕到法院判决仅用了24天,其中,审查起诉仅用了2天。该案系黄岩区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改革后,承办检察官利用在审查逮捕阶段熟悉案件情况,快速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办理的一起普通刑事案件。
检侦的合作力度也更大了,检察机关针对符合庭审证据标准,无深挖必要的案件,在决定逮捕或不捕时要求侦查机关在一定限期内移送审查起诉,督促加快侦查进度,缩短侦查周期。三门县检察院办理的胡某盗窃案,检察作出不捕决定后第6天,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一位检察官总结分析自己一段时间来的工作后发现,试点后报捕案件公安平均侦查期限比试点前缩短了7.2天。
“虽然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只有四个多月,但是从已有几个案件的办案周期来看,‘捕诉合一’提高了办案效率。如办理包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由于逮捕时已经审阅过大部分案卷,仅4天便提起公诉。”三门县检察院检察官朱汉勇在办案时提到。
据了解,试点期内,办案效率呈明显提升势头。四个试点检察院案件平均审结天数比试点前缩短46.5%。
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效果显著
“检察官的提前介入,也让侦查人员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有连贯性的把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三门县公安局一位警官如是说。
截至目前,侦查机关共报捕
549件,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12件,占20.8%,与试点前(据不完全统计,介入比例不超过5%)相比大幅提升。
温岭市检察院利用在派出所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平台优势,对所有报捕案件实行100%提前介入,如对任某等89人特大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办理中,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时对捕后案件取证情况予以跟踪监督,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庭审的检验。
试点检察院还积极创新“捕诉合一”工作机制,普遍建立审查逮捕案件“一案一提纲”制度,将审查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程序前移,在审查逮捕阶段按照庭审证据标准逐案制作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强证据,避免因取证不及时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隐患。据统计,试点后审查起诉环节退查率比试点前下降3.8个百分点。
责任驱动 案件质量更有保障
在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中,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有“没收并上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的表述,而在公安、检察的法律文书中均没有体现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的情况,尽管该案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检察院起诉认定的事实相符,而手机里往往储存了大量的信息,可能留存着一些客观性证据,对这一物证的忽略可能遗漏某些犯罪事实 。
玉环市检察院抓住这个小细节“大做文章”,进行了试点探索,出台了公诉案件“三书”比对审查制度。
“三书”审查,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及时将公检法的法律文书进行比对,发现其中的差别和问题。据悉,玉环市检察院对100起公诉案件进行“三书”对比审查,对比发现,“三书”基本一致,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案件质量总体较好。这是试点单位努力保障案件质量的举措之一。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增强了检察官的职业责任心,案件从批捕阶段起就由一名检察官承办,更好地贯彻落实了‘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客观上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朱健乾说。
市检察院“捕诉合一”改革领导小组为此专门开展了案件质量调研,调研情况表明,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捕诉合一”后检察官办案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更加注重案件质量,更有动力去引导侦查,确保案件经得起庭审检验。
全程跟进 监督更为精准有效
“捕诉合一”后,台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向前延伸公诉职能,强化侦查活动跟进监督,实现监督总量与监督效果双提升。如玉环市检察院自试点以来,共发出纠违通知书和检察建议11件,采纳率达到了100%。
市检察院的一位员额检察官表示,“捕诉合一”这一办案模式让检察官必须从介入案件起就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来引导取证。
三门县检察院就针对审查逮捕阶段对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敏感度和关注度不高的现象,要求办案人员以庭审标准强化每一份在案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在办理张某涉嫌盗窃审查逮捕时,通过调取审查讯问录像,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讯问违法行为,承办人直接向侦查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和排除非法证据的通知,侦查机关积极回复落实整改。
玉环市检察院在办理孙某贩卖毒品案审查起诉时,发现报请逮捕的关联人员陈某等人存在串供伪造案件的嫌疑,利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机制优势,将相关联案件合并审查,排查发现六起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捏造贩毒、容留吸毒事实,相互串供制造的假案,后立即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杜斌说,这两例案件都是实行“捕诉合一”后,通过向前延伸公诉职能,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将公正司法的闸门提到诉讼前端的典型例子,表明“捕诉合一”可以有效解决捕诉脱节导致监督出现空档问题,真正实现对侦查活动全程全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