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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欠薪主体“处处受阻” 台州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
2018-09-29 08:56:16 来源: 台州日报 叶晨阳

  近日,《台州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敲定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推“台州无欠薪”行动。

  根据该《细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若用人单位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届时我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也会将其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杨国正在解读这份文件时表示。

  初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期满再次被列入的期限为2年,自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责任主体在陈述和申辩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的,人力社保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将变更内容或决定不予列入,异议不成立的将及时作出列入决定。调查核实结果也将以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反馈。

  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后,相关信息将及时通报给当地发改、经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建设等相关部门,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即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增加对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可责令其按月报备工资发放清单,必要时落实专人实行动态监管。

  据了解,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本《细则》相关规定情形的,由有关机构提出意见、相关部门审批后,自列入期限界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标签: 工资;黑名单;细则;相关部门;责任主体;用人;新政;台州市;惩戒;台州无欠薪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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