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三被告分别获刑12年至3年6个月
2019-04-05 09:24:33
来源: 绍兴日报 见习记者 陈 琪 通讯员 梁凯凯

  4月2日下午,新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新昌县首例宣判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借口,通过欺诈手段侵吞受害人财产,实质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近年来,这种表面看似高利贷、实则为诈骗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屡屡曝光,却依旧有人频频“中招”。

  2017年5月,因被告人吕某乙无能力归还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的高利贷本息,三人经商量后,由陈某某、吕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虚构吕某乙有还款能力等事实,安排他人两次借款给王某甲共45万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给吕某乙,陈某某、吕某甲再收回借款,吕某乙从中获得好处费3万元。之后,陈某某、吕某甲以暴力、威胁方式逼迫王某甲还债,骗得王某甲及家属还款25万元。

  同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采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资金帮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赚钱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以上资金由陈某某、吕某甲收回。王某乙为抵除从被告人处得到的借款,被骗转让房产一套。经评估,该房产价值45.2万元。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明知王某甲客观上无还款能力,仍安排王某乙借款给王某甲等人,以套路贷款的方式转移王某乙房产所有权,诈骗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新昌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案情复杂,犯罪手段狡猾,套路较深,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且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恶势力团伙犯罪。

  4月2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4月1日-4月3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71-85890085,专门邮政信箱:杭州市A0706号邮政专用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主要受理浙江省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110、0575-88582218(24小时值守)

  绍兴市扫黑办:0575-88269600(工作时间)

  绍兴市纪委监委:12388(工作时间)

标签:吕某;被告人;新昌县;有期徒刑;借款;套路;套路贷;督导;人民法院;诈骗案件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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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 三被告分别获刑12年至3年6个月
2019-04-05 09:24:33 来源: 绍兴日报 见习记者 陈 琪 通讯员 梁凯凯

  4月2日下午,新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是新昌县首例宣判的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

  “套路贷”是指以借款为借口,通过欺诈手段侵吞受害人财产,实质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近年来,这种表面看似高利贷、实则为诈骗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屡屡曝光,却依旧有人频频“中招”。

  2017年5月,因被告人吕某乙无能力归还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的高利贷本息,三人经商量后,由陈某某、吕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虚构吕某乙有还款能力等事实,安排他人两次借款给王某甲共45万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给吕某乙,陈某某、吕某甲再收回借款,吕某乙从中获得好处费3万元。之后,陈某某、吕某甲以暴力、威胁方式逼迫王某甲还债,骗得王某甲及家属还款25万元。

  同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采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资金帮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赚钱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计40万元,以上资金由陈某某、吕某甲收回。王某乙为抵除从被告人处得到的借款,被骗转让房产一套。经评估,该房产价值45.2万元。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吕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陈某某、吕某甲明知王某甲客观上无还款能力,仍安排王某乙借款给王某甲等人,以套路贷款的方式转移王某乙房产所有权,诈骗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新昌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案情复杂,犯罪手段狡猾,套路较深,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且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恶势力团伙犯罪。

  4月2日,新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吕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4月1日-4月30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571-85890085,专门邮政信箱:杭州市A0706号邮政专用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主要受理浙江省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被督导地区、单位和有关部门处理。

  绍兴市公安局:110、0575-88582218(24小时值守)

  绍兴市扫黑办:0575-88269600(工作时间)

  绍兴市纪委监委:12388(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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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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