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高某、胡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
根据公诉人指控,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1只,该动物后被高某杀害。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0余只。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两被告人随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还应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高某和胡某某在法庭上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高某的家人在开庭前已积极赔偿1万元,胡某某的家人在开庭前也积极赔偿了5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告诉记者,该案是上虞区公益诉讼第一案,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公益破坏者敲响了第一声警钟。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提高了犯罪方的违法成本。如本案中,猫头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赔偿价是评估基准价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