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绍兴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绍兴市率先在全国地市级城市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点两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绍兴全市范围内实施。
“从试点改革到经验推广再到正式方案瓜熟蒂落,绍兴走出了一条接地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探索之路。”绍兴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说。
2016年,浙江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列为浙江省重点突破项目,指定绍兴市开展试点。两年来,绍兴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54个,完成损害赔偿14个,组织完成首个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场地建设,完成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收到首笔探索污染企业自愿认缴环境损害赔偿款。通过试点,绍兴市已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逐步摸索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倒逼企业严格守法的管理模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可适用的案例实践。
刚刚通过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近三年的工作目标和路径。自2018年起,在绍兴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强鉴定评估管理,完善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深化实践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到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实践。到2020年,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绍兴市政府指定市环保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绍兴市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评估和磋商等相关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程序分五步走:调查评估-磋商与诉讼-执行与监督-生态修复-修复绩效评估。”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实施方案》完善了分级启动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绍兴市政府负责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工作部门负责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机制,探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民结合诉讼机制,真正做到了专业部门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