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还款义务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江山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甲借了70万元,并由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为该笔借款签名担保。然而在次月归还了3万元后,施某便再没有向王某甲归还剩余借款。
2013年11月,王某甲将施某、王某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归还67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甲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然而,施某、王某一直拒不履行。2013年4月,王某还出资501万元,独资成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并于同年8月将该进出口公司90%的股权虚假转让给其外甥,自己持有余下的10%股权。
在法院执行机构多次询问财产情况过程中,王某仅在2014年9月虚假申报称其在该进出口公司有5%股权,此后便均拒不申报其在该进出口公司享有的股权及其在该进出口公司的收入。2016年12月,该进出口公司解散。
2018年11月,王某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司法拘留。此后,王某仍向法院执行机构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王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共收入13.6万余元,王某从银行卡内取现及消费共计6.5万余元,用于其他开支7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向其他人员归还欠款8万元,却不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因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对王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文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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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判决不履行,寸步也难行。今年5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被称为“史上最强执行”规定的核心要点为:
一、【适用类型】
新规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二、【程序启动】
执行局(庭)立案后应立即启动执行,10日内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查控网上财产,调查户籍、婚姻、证照等信息。
三、【强制措施】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发出后1个月内,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应采取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罚单位可以双罚,既可罚单位的钱,也可罚单位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明里”或“暗里”的责任人的钱)。
四、【10天内应罚款、拘留的情形】
报告财产不实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拒不移交车辆等动产的(有正当理由可书面报告)。
五、【1个月内应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腾退期届满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不报或假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必经前置程序),应在1个月内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的(情节轻微的,10日内作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1个月内移送公安),1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同一案件有新的妨害执行事由,可多次罚款、拘留。
个人的罚款一般不低于1000元,单位的罚款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应在10日内提请公安协助控制。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有还钱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提前解除拘留。
七、【责任追究】
执行承办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经报批的除外。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的系列执行案件,可以择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即可。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还款义务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月,江山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施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甲借了70万元,并由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王某为该笔借款签名担保。然而在次月归还了3万元后,施某便再没有向王某甲归还剩余借款。
2013年11月,王某甲将施某、王某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归还67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3月作出判决,判令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甲支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王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然而,施某、王某一直拒不履行。2013年4月,王某还出资501万元,独资成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并于同年8月将该进出口公司90%的股权虚假转让给其外甥,自己持有余下的10%股权。
在法院执行机构多次询问财产情况过程中,王某仅在2014年9月虚假申报称其在该进出口公司有5%股权,此后便均拒不申报其在该进出口公司享有的股权及其在该进出口公司的收入。2016年12月,该进出口公司解散。
2018年11月,王某因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江山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司法拘留。此后,王某仍向法院执行机构虚假报告其财产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王某持有的银行卡内共收入13.6万余元,王某从银行卡内取现及消费共计6.5万余元,用于其他开支7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向其他人员归还欠款8万元,却不用于偿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因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对王某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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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判决不履行,寸步也难行。今年5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这个被称为“史上最强执行”规定的核心要点为:
一、【适用类型】
新规适用于金钱给付类民事执行案件。
二、【程序启动】
执行局(庭)立案后应立即启动执行,10日内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查控网上财产,调查户籍、婚姻、证照等信息。
三、【强制措施】
《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发出后1个月内,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的,应采取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罚单位可以双罚,既可罚单位的钱,也可罚单位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等“明里”或“暗里”的责任人的钱)。
四、【10天内应罚款、拘留的情形】
报告财产不实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拒不移交车辆等动产的(有正当理由可书面报告)。
五、【1个月内应罚款、拘留或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腾退期届满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不报或假报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必经前置程序),应在1个月内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的(情节轻微的,10日内作拘留决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1个月内移送公安),1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同一案件有新的妨害执行事由,可多次罚款、拘留。
个人的罚款一般不低于1000元,单位的罚款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作出拘留决定而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应在10日内提请公安协助控制。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有还钱等认错悔改情形的,可提前解除拘留。
七、【责任追究】
执行承办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采取的,依法依纪追究承办人责任。特殊情形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且经报批的除外。同一被执行人在同一法院的系列执行案件,可以择一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关材料在其他案件中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