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从2019年起,宁波市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19年至2021年的3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1个月额度。同时,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简称“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连续3年按照相当于1个月的额度下浮缴费比例。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享受这一“福利”的对象为依法在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列入本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范围。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对象则包括由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确认公布的,依法在宁波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
据了解,2019年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标准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2018年12月份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这部分费用将在2019年1月下浮。2020年和2021年的下浮办法也将以此类推。而“小升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标准则相当于企业缴纳的应收月份为每年6月份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每年的7月份下浮。
记者了解到,符合条件的企业不用申请即可享受这一政策,宁波市已安排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参保属地原则做好费率下浮企业的确认工作,统一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集中下浮操作。在集中下浮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同时,企业参保职工个人仍需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集中下浮月份,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个人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