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庭审现场)
“您家最近需要装修吗?”“我们这里的材料质量上乘、价格实惠。”……每当家里在装修或者正打算装修时,总会“恰好”接到类似的推销电话,让人不胜其扰。日前,慈溪法院审结几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再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敲响警钟。这些案件中的涉案人员有房地产销售、小区物业、建筑装饰行业从业者等,为牟取私利,他们通过网络买卖全市近40个住宅小区、2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
为业绩非法获取、倒卖小区业主信息
2015年,高某进入建材行业工作,担任某定制衣柜店的店长,负责拓展店里的业务。为了推销自家产品,高某找到了同是家装行业的“戚总”,从“戚总”那里免费要来了一份业主名单,上面详细记载有慈溪十数个中高档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包括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联系方式等信息,多达3000余条。
“我需要做业绩,他给了我这份名单,我手上有的客户也可以介绍给他。”拿到业主信息后,高某“按图索骥”,有针对性地开展“扫楼”,发现有业主正在装修,再根据名单上联系电话进行推销。
据调查,除了高某外,这个“戚总”还将自己手上的住宅小区业主信息或是免费、或是有偿地发送给其他9位建筑装饰行业从业者。
据这位“戚总”交代,他早年间在装修公司工作,之后自己开办了一家装修公司。为了开拓客源,他从多个渠道购买了慈溪本地多个住宅小区的业主个人信息,一方面用于电话推广自己公司的业务,另一方面再将这些信息转卖并从中牟利。2013年至2016年间,这条违法犯罪产业链涉及业主信息达2万余条,涉及慈溪本地的住宅小区近40个。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戚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3300元予以追缴,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均予没收。高某等10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
“内鬼”出售业主信息获刑
景某是某装饰公司的老板娘。去年6月,为了拓展市区西边某小区的业务,她通过微信联系到了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凌某。凌某曾在该小区的售楼处工作过,于是他利用还未作废的账号进入销售系统,下载了2700余条业主信息,并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景某。经过法院审理,两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无独有偶,某装饰公司的老板王某为了提升自家业绩,也动起了购买业主信息的“歪脑筋”。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他陆续从在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的庄某处购买了700余条该小区的业主信息用作电话推销。两人还约定,若装饰公司在经过电话推销后能成功与小区业主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庄某还可从中抽取一定的提成。至案发时,庄某已从中获利2000余元。最终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保护非法获取不可取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网络大数据时代,商家利用网络资源获取商业信息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催生了大量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法官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可触碰法律的警戒线;另一方面,广大社会公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量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若发现有个人信息泄露,可及时向公安部门、消协等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