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勇杰绘
王大爷退休之后到企业当保安,上班时间意外晕倒导致颅脑损伤花去2万多元医药费,但企业却不愿意买单,双方争议焦点是“意外”受伤与工作有没有直接关系。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担负20%的补偿责任。
案情回顾
上班突然晕倒受伤,单位却不愿买单
来自宁海黄坛镇的王大爷今年70岁,5年前从企业退休之后,想着身体还算健朗,决定找份轻松的工作再干几年。2016年初,王大爷在宁海县某电器厂谋了一份保安差事,日常工作就是管理进出人员和车辆等。
没想到干了一年多,发生了意外。去年5月的一天下午,王大爷按照惯例,开始打扫地面卫生。没想到的是,就在他转身去拿拖把时,突然晕厥倒地,导致头部着地不省人事。大家第一时间把他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鉴定,王大爷为颅脑损伤,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出院之后,王大爷和他的家人多次就医疗费、护理费等与电器厂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去年8月,无奈之下的王大爷便将该电器厂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案件审理
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受伤原因
宁海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这起民事诉讼案进行了详细调查。主审此案的梁法官介绍了相关案情。他说,一审期间,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摔伤原因到底是工作还是自身疾病引发的。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王大爷坚持认为,自己在电器厂干了一年多时间,每天都要工作24小时,且没有休息日。正是因为电器厂这种不合理的时间安排,才导致自己长时间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中,最终诱发晕厥并摔倒受伤。再说自己是在上班期间受伤的,电器厂于情于理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电器厂则提出,王大爷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工作超强度的情况发生,其作息时间与在职工人是同步的。同时,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王大爷是在没有任何外因干扰的情况下突然晕厥倒地的,主因是王大爷年纪比较大,患有多种疾病,过去的6年时间里,他也曾有过晕厥和无征兆摔倒的情况。由此可见,此次晕倒受伤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工作没有多大关系。
经过调查取证,法院认定,王大爷和电器厂对于该损害的结果均无过错,但王大爷是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的,电器厂作为受益人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今年3月初,法院判决电器厂补偿王大爷诉请的医药费用的20%作为补偿,并驳回了王大爷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电器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补偿金额过高,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前天下午,宁波中院经依法审理,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降低雇工“意外”受伤风险要建立商业险保障制度
在职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意外”赔偿规定有何不同?如何规避这些潜在的用工风险呢?昨天下午,记者就此案咨询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和浙江鑫目律师事务的两位律师。
“在职和退休返聘的工伤、意外受伤的责任认定是不同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蛟云律师认为,与在职工人不同的是,企业雇佣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100%责任,但前提是必须证明当事人是在履行自身职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如果在受伤过程中是自身原因过错的,将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责任。
那么,雇主该如何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障呢?
“雇主应该提高用工风险意识,规避潜在的用工风险,建立商业险保障制度。”浙江鑫目律师事务的王榕律师表示,王大爷的案子只是雇佣关系,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各方的过错比例进行责任承担。但具体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
王榕律师提醒用工单位,类似王大爷的案例每年都发生不少,建议雇主未雨绸缪,在用工同时应该投保商业保险。一旦发生类似“意外”,这份责任险可以让双方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