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屡见不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民事诉讼部分,往往都是靠经济补偿来处理。而不久前,全省首个判决以“劳务代偿”完成生态修复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意味着被告人需要通过“实际劳动”来抵补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费。
被告人傅某是缙云人,今年4月10日夜里,傅某在缙云县东渡镇堰头自然村的小溪内放置四只地笼网,分两次捕捞溪鱼共计7.4公斤。此时正值禁渔期,傅某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缙云县水利局渔业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对电鱼行为产生的危害、生态修复补偿标准和方式作出说明并出具了修复意见,建议被告应缴纳6655元的渔业资源补偿费用于渔业生态修复。
但后来考虑到被告傅某患有脑梗疾病,且尚有一女需抚养,家庭经济着实困难,无法支付渔业资源补偿费。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用劳务活动来代替经济补偿。
最终,该案经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傅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至2019年12月底前提供总计444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计算标准根据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工资水平15元/时确定),以弥补其渔业生态资源修复费用,该项劳务执行由缙云县东渡镇小仙都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相较以往的“补植复绿、缴纳资金”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劳务代偿”展现了恢复性司法的人情味,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性,进一步实现对生态修复途径多元化的探索,有效扩大生态保护“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