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城市频道 > 浙江本地 > 嘉兴  正文

海盐县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 进一步规范管理
2018-12-21 08:35:51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周丽丽 通讯员 卢岚

  为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我县开展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工作。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的,车辆所有人签署统一格式的《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经公安机关核查后,予以备案。

  对公安机关已经进行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防盗登记牌如遗失、破损的,车辆所有人请尽快前往住所地公安机关更换和补领新的防盗登记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安装防盗装置,遵循自愿安装原则,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粘贴反光膜,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向行驶、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备案工作,是一项便民安全防范措施,按照“一律无偿登记备案,一律自愿有偿安装防盗装置和购买保险”的原则进行,此次登记备案不涉及电动车在交通管理方面的车辆性质认定。

标签: 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车辆;公安机关
编辑: 马轶伦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