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还结合医保政策变化,全额资助特困人群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费和3份选缴保费。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也就是说,特困人员今后看病,合理合规费用基本不用自己花钱。
可集中也可分散 供养方式更灵活
“除内容更全、标准更高外,救助供养方式也更灵活,实现了由原先90%集中供养要求向鼓励‘分散供养’的转变。”费凡说,《意见》对生活部分、基本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在家分散供养。其中,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农村则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救助。
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或邻近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养的,采取“户院挂钩”方式,由挂钩供养服务机构做好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应与特困人员依法签订有关供养协议,协议需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供养内容标准及特困人员私人财产和承包土地的处置方式。特困人员死亡后,其私人财产及承包土地要按照协议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处理。
记者还留意到,《意见》要求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
前后20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更优化
市民政局提醒,特困人员如要认定申请,需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由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材料为填报的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乡镇(街道)应自受理申请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局应全面审查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前后加起来总共需要20个工作日,相比国家要求的40个工作日,我们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缩短了一半时间,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费凡说,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市、区)民政局会及时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从批准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意见》还提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