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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为近3800名特困人员撑起“保护伞”
2019-02-28 09:06:43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章馨予

  扶危助困是全社会的共同理念。关爱特困人员,为他们撑起生活的“保护伞”,更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记者昨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有特困人员近3800人,特困供养机构78家;市区主要从事为老服务的8家社会组织,2018年共开展355次活动,服务6918人次;2018年全年累计支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3700万余元。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更全面的服务内容、更高的救助标准、更灵活的供养方式、更优化的审批流程将在更大程度上给予特困人员更完善的生活保障。

  新增照料服务 保障内容更全面

  “特困人员”这一概念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提出,将原先的“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统一纳入“特困人员”。2016年以来,国务院、民政部、浙江省相继出台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办法。据此,我市今年出台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新标准的进步性意义首先在于保障内容更加全面。”市民政局救助福利处副主任费凡告诉记者,在原先《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标准》所规定的吃、穿、住、医、葬五方面基础上,《意见》新增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一项,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针对2008年至2019年间相继推出的养老服务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市也进行了统一梳理和政策衔接,确保补贴不重复享受。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救助标准更高 市区普遍提升三成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将提高,以金华市区为例,普遍提高30%左右。以往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新政策将改为城镇特困人员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农村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实行城乡基本生活标准一体化。

  在基本生活标准费提高的基础上,救助供养标准费用还新增照料护理费用。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标签: 供养;救助;生活;工作日;照料;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生活标准;分散;残疾人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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