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盗窃案一办就是三年,有人说我轴,跟一个盗窃案死磕到底,而我觉得案件再小也不能草率办理,要经得起考验。”日前,在得知自己办理的聂某某盗窃案荣获省检察机关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专题公诉精品案件时,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范国潮感慨道。
审查盗窃案遭遇“老熟人”
2016年12月的一天,范国潮正在审查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聂某某于当年7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窜至义乌某街道,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700元的电动车及车上价值216元的四框梨盗走,但聂某某拒不认罪。
聂某某?范国潮反复在脑海里回想这个名字。原来2014年范国潮的同事就办理过聂某某盗窃案,他以同样手段在义乌市粮油市场某店面门口盗走价值1600元的蓝色电动三轮车,不过因当时赃车去向无法查明,最终对聂某某做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此次提审过程中,聂某某依然拒不认罪,且与之前一样,赃物去向尚未查实。对此,范国潮一边想方设法找破绽突破聂某某口供,一边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
办案人员从案发地附近监控开始追查,共调取监控录像30余段,清晰还原了聂某某到达盗窃现场、寻找作案目标、观望、实施盗窃、逃离现场的全过程。结合侦查机关提供的收购梨的证人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确定聂某某就是该起盗窃案的嫌疑人。
逐个击破“攻守同盟”
眼看审查起诉期限将至,赃车去向还未查实。
“聂某某是个盗窃惯犯,销赃可能有固定渠道。”办案组改变思路,调取聂某某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并进行一一排查。从事废品回收的邓某某进入了他们的视线,经与监控视频对比,聂某某正是将盗取车辆骑到邓某某所在小区后消失的。
侦查人员找到邓某某,不料邓某某否认收购,并否认与聂某某相识。但范国潮没有放弃,而是将聂某某案发前两个月的通话记录统统调取出来,发现邓某某与聂某某二人有多次通话,且案发当日凌晨两人也有过通话。
与此同时,驻看守所检察室收到举报,称聂某某在监室里炫耀自己的盗窃技能,并吹嘘自己与购赃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有办法逃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查。
范国潮立即行动,一方面提取监室证人证言,另一方面继续收集聂某某销赃证据。原来聂某某与邓某某早在2014年便相识,并约定“除非我聂某某带公安来指认,否则你无论如何都不要承认收车。”
追诉前罪,抗诉成功
2017年6月,经补证后,义乌市检察院作出撤销2014年对聂某某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合并新的犯罪事实将聂某某起诉至法院。然而,一审并不十分顺利,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2014年盗窃事实不予认定,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
义乌市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并在二审过程中采取多媒体直观示证,运用电子地图标注聂某某盗窃路线轨迹,借助导航软件计算行车时间辅助说理,增强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最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聂某某2014年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