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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 磐安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
2018-12-05 09:44:44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盛游 通讯员 应羽淇

  近日,磐安县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县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担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院长陆军传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依法判决。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磐安县某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的情况下,在该村占用林地修建一条机耕路,毁坏大量林地。其间,蔡某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村委会工作并落实该机耕路修建事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占用林地修筑道路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规定。经鉴定,这条机耕路占用林地面积7.21亩,其中用材林林地2.9亩,防护林林地(国家级公益林)4.31亩,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已经严重毁坏,原有林木蓄积无法鉴定,占用旱地面积1.3亩。

  经委托,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国家库)徐国华出具专家意见:建议采取原地恢复林地并补偿其间损害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0.7万余元,其中林地恢复费用8.5万余元,其间损害12.2万余元。

  磐安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征占林地修建道路,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修建机耕路的行为导致林地毁坏,造成该机耕路所在林地原有的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丧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单位该村民委员会承担林地恢复费用共计21.2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损毁林地现场照片、无人机航拍录像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质证辩论。曹九利在对本案犯罪原因分析及警示教育中指出: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对生态立县的磐安来讲,尤其值得吸取教训。这起案件说明了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群众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意识不强,二是部分村集体有法不依问题突出,三是制约机制不全,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四是监督不到位,没有及时得到查处。

  什么是公益诉讼?庭审后曹九利做了简单介绍,公益诉讼跟老百姓是密切相关的,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下一步,磐安检察院将多方面、多举措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特别是立足磐安“生态立县”战略定位,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关注领域加大力度、有所突破,确保“绿水青山”和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从磐安县检察院了解到,此次案件审理标志磐安的公益诉讼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从去年7月开始到现在,磐安县检察机关共办理31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前大多数是通过诉前程序解决,此次案件是磐安县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线索提供:郑文朝

标签: 公益诉讼;生态环境;磐安县;资源保护;林地;公益诉讼案件
编辑: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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