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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且拒退房 签租赁合同不妨加上这两项条款
2018-09-07 10:01:20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张黎明 通讯员 方林君

  “承租人拖欠我两个月租金,还不肯退房,我想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该怎么办?”近日,市民张先生到金华正信公证处咨询。

  据介绍,随着房屋租赁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比例不断攀升,特别是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行为日益增多,近年来因租赁纠纷要求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出租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承租双方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条款不完善致一方违约后不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或救济不当造成侵权等情况屡见不鲜,往往造成一方权益严重受损,也影响房屋回收再租。

  公证员建议,张先生可通过公证向承租人寄送解除合同及限期搬离通知书。在前期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为预防纠纷,腾空房屋前出租方可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物品清点,或现状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说,租赁纠纷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租赁合同条款约定有缺陷。完善租赁合同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还能在一方违约情况下寻求更便捷、有效的法律救济方式。因此,公证员建议在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增加以下两点:

  ①增加在一方拖欠租金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条款。为保证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效力,合同中最好约定承租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承租人寄送通知书,邮寄地址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地址如有变动承租人应书面告知),且通知书到达承租方的联系地址视为送达,对方拒收或不能签收不影响通知书送达效力。

  ②合同解除并催告限期腾空,增加返还出租房后承租方拒不腾空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自行腾空并收回出租房的条款。如此约定可免除长期诉讼过程,加快出租方收回承租房再流转进程。

  公证员提醒,出租方在依合同进行救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固定证据,否则容易造成纠纷。一方面在送达通知书阶段,需要通过邮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等方式对文书送达情况进行证据固定,另一方面要在自行腾空前办理房屋内现状、物品清点过程的保全证据公证,固定房屋内物品情况。

标签: 承租人;合同;出租房;公证处;证据公证;租金;租赁合同;纠纷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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