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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店搬走三个月 房东却来收租金
合同解除时应尽量办理书面手续
2018-04-03 09:39:03 来源: 湖州日报 见习记者 邵丹红

  “老秦,今年的房租付一下。”“赵大姐你开什么玩笑,店我早关了呀!”“行,那我们法庭见。”以为是一场玩笑的老秦,没想到几天后真与赵大姐对簿公堂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老秦在2015年租了赵大姐一套位于南浔镇的店面,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租金每年3万余元,并于当年9月支付下一年的房租。在付清前两年租金后,老秦因经营不善,于去年9月关店,但他仅口头告知不再续租,并未与赵大姐就其它解除事宜协商一致。今年1月,老姚接手了该店,并经房东赵大姐口头同意后重新装修并经营。“店铺被闲置三个月,折算下来也是一笔损失。”赵大姐觉得自己吃了亏,她要求老秦或者老姚中的任何一人支付这三个月房租,但老秦认为自己是在第三年租期到来前就已关店,要拿房租也该找老姚拿,而老姚则认为自己今年1月才接手,之前纠纷与他无关,因此两人谁都不愿付这笔钱。因老秦未与赵大姐书面解除合同,一怒之下赵大姐诉至南浔法院,要求老秦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第三年房租。

  老秦觉得十分憋屈,他表示如果自己支付了第三年的租金,那店还得由他开。这下老姚傻眼了,要是继续由老秦经营,那他之前投入开店的几万元都得打水漂。眼看矛盾就要升级,南浔法院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三人作了大量工作。对于老秦,他没有书面解除租赁合同,自身存在过错;对于老姚,既没有和老秦签订书面转租协议,也没有和赵大姐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只是经过了赵大姐的口头同意便开始装修开店,如今当务之急是能继续顺利经营;对于赵大姐,手持着一份未到期的租赁协议,想避免因店面转租而造成自身损失。最终三方签订了书面转租协议,由老秦支付赵大姐第三年房租,其中今年1至11月的房租由老姚支付给老秦。

  法官说法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在工作生活中,大家对合同的签订越来越重视,而对合同的解除却容易疏忽。”南浔法院法官建议,市民在合同解除时应尽量办理书面手续,口头通知虽简单,但引发争议后证明困难,切勿以一时之便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

标签: 大姐;房租;房屋租赁合同;店面;协议;玩笑;租金;法院;装修;法官建议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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