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仑法院受理了一起追讨1000多万元工程款的诉讼,本案原告为一家建筑公司,被告为当地某建设公司和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在这起案件中,建设公司是总包方,纸业公司是建设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原告还申请对两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调查,发现纸业公司很有可能无须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采取保全措施,就可能对纸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因保全错误导致赔偿诉讼。为此,办案法官组织各方进行保全听证,并促成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不再保全建设方财产,而建设方则配合冻结另一被告总包方剩余的应付工程款。
该案最终的判决果然是建设方无须承担责任,由于法院提前作了准备,避免了“只要申请保全就予准许”的办案模式,同时也保障了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背景】
我市两级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充分借助司法智慧,灵活运用保全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同时引导企业正确实施保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