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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疑现“父亲猥亵女儿”后续:南昌铁路公安已介入调查
杭州两位律师同时认为: 是否猥亵有待考证,但公共场所过分亲昵非常不妥
2018-10-30 09:02:58 来源: 杭州网 记者 高峰 见习记者 朱家豪

  相关报道:高铁上 这名“父亲”对怀中女童做出各种大尺度动作 

  10月27日晚,都市快报接到网友报料称,当天下午,由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快到长沙南站时,见到疑似一男子猥亵怀中女童。从网友提供的视频看,小女孩四五岁,男子不时撩起女孩衣服,抚摸、亲吻。

  昨天,报料乘客小雨(化名)对快报记者说,上午9点多,她去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所辖派出所报案,并向警方提供了自己拍摄的视频。当地警方高度重视,由于事情发生在G1402次高铁上,属南昌铁路公安管辖。昨天下午一点多,快报记者联系上南昌铁路公安局,一位警官告诉记者,铁路公安已经介入调查,但目前“不方便透露更多信息”。

  此事经本报独家报道后,引起众多网友的热议和关注。昨天微博视频播放量已经超过2500万。两位杭州律师也对这一事件发表了看法。

  陈洁琼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

  一、事实尚未查明,是否猥亵有待考证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常见行为表现为强制在对方敏感部位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目前单纯从视频画面来看,该男子虽然对女童有过分亲昵动作,但画面尚无显示该男子的手有明确触及女童胸部、生殖器等敏感部位的情况,以及从女童母亲和外婆无动于衷的态度来看,无法判断该行为究竟是与女童习惯性嬉闹,还是为刺激和满足自己性欲的淫秽行为,因此猥亵事实是否成立,有待铁路公安部门通过对涉事人员以及现场亲眼看到完整事情经过的人员展开进一步调查后,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

  二、若经查证属实,该男子可能面临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若这事件经查证属实,确为猥亵,则由于被猥亵的该女童尚属于未成年人,且猥亵地点位于高铁上,属于公共场所,该男子将会被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需从重处罚的刑罚。

  三、性侵未成年人,监护权将可能被撤销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若该男子的猥亵事实查经属实,那么该男子不仅会面临被追究刑责,为了保护该女童的身心健康,该男子的监护权也将可能会被撤销。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事关我国的未来发展,未成年人也历来是我国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不论此次事件是否属实,律师在此都想告诫公众,对自己的孩子关爱请有度,过分亲昵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还可能会因为触及法律底线而面临处罚。

  汪波克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法律服务。

  不论该男子是否为小女孩的亲生父亲,不管是在公众场合,还是其他场合,我个人认为,他都不应该对小女孩作出这样过度“亲昵”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放在一个陌生男子与小女孩之间,公众会一致认为这样的行为是猥亵,可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父女之间或祖孙之间呢?由于血缘关系的掩盖,公众的看法或许就比较宽容了,但其实无论是哪种关系,这样的行为都已涉嫌猥亵未成年女性,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会对小女孩造成身心上的伤害。

  我曾经看过一个国外的案例,一名父亲在给一个约10岁的女孩洗澡,结果他被邻居举报后遭到了起诉,被剥夺了监护权。对于这样的案例,我很难发表对错的评论,但我个人认为,高铁上这名男子的行为,显然比国外案例中那名父亲的行为更为不妥。在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如调查确认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给予其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猥亵;男子;女童;女孩;父亲;监护权;视频;未成年人
编辑: 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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