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净身出户房产归妻 债主不服起诉要求撤销
2019-05-10 16:15:06
来源: 慈溪日报 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

  丈夫因生意周转所需在外借钱,后还不上钱被债主告到法院。这一过程中,夫妻二人婚姻走到尽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房产归妻子一人所有,丈夫净身出户。尚未拿到借款的债权人,直到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得知两人已离婚,认为这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欠债还不上

  丈夫选择净身出户

  据悉,宗汉的阿华(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先后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向同村的阿康(化名)借款30万元、20万元。阿华借钱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3个月,并均由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可事后,阿华迟迟未归还借款。2017年8月,阿康将阿华诉至法院,要求阿华归还借款50万元,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审理,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阿康的诉请。

  以为拿到法院的一纸生效判决就能拿回自己的钱,可惜阿康没能得偿所愿。2017年12月,阿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次执行程序并不顺利,阿华和担保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阿康依旧未受偿,法院于2018年4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此次执行程序过程中获悉的一个消息,让阿康一直耿耿于怀——阿华早在2016年12月就与结婚超过18年的妻子美琳(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据了解,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直到孩子学业完成;位于宗汉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轿车归女方;出售另一套未付清尾款的房产所得的款项,其中的15万元用于偿还阿华的其他债务,剩余的约20万元悉数归了女方。

  债主怒提告

  撤销房产无偿转让

  得知阿华净身出户,阿康觉得他是有意提前转移财产,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于是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阿华,美琳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撤销阿华将宗汉的这套房产享有份额转让给美琳的行为,并由阿华和美琳承担维权的必要费用。

  庭审过程中,阿华答辩称,该房产是美琳娘家人出资,自始至终登记在美琳名下,且两人婚内约定房产归美琳所有,所以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内财产处分,阿华称,这之中掺杂着子女抚养、女方对家庭贡献等问题,自己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由于自己无力偿还其他债务,实际上美琳之前已替他偿还一部分。另外,阿华认为,阿康的合法债权成立时间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时间为准,而自己离婚早,所以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美琳陈述称,她对阿华所欠债务不知情,阿华也没有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宗汉的这套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与阿华无关。

  法院细分析

  原告诉请获支持

  阿华与美琳签订离婚协议时,阿康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债权?阿华的行为是否侵犯阿康的债权?阿华就涉案房产应有份额的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条件转让行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逐步进行厘清。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民间借贷关系以款项的交付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原告交付借款后即生效,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时间为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法院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的是否对债权人权利予以救济的判断,而非确认债权人权利生效时间。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积极财产或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以削弱了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使债权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本案中,即使被告享有对案外人的债权,但被告尚未清偿所欠原告债务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放弃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的行为导致担保原告债权实现的一般财产的减少,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故即使本案被告享有对案外人的债权,被告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关于焦点三,不可否认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关于财产的处分除了考虑财产的价值外,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适当照顾一方等多种因素,但并不能够据此认定无法根据协议内容判断双方关于财产的处分是否系无偿或明显合理的价格转让行为。本案中,阿华和美琳虽然都称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房产是两人婚后第6年购置,女方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她婚前财产置换或娘家人出资购买,且综合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放弃获取房产应有份额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侵犯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阿华在未归还原告阿康借款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美琳已经对阿康债权构成实际损害,而阿康知道阿华的无偿转让行为尚未超过一年。现阿康请求撤销阿华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美琳的行为,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由阿华承担阿康为行使撤销权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在50万元范围内撤销被告阿华将对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美琳的行为;被告阿华支付原告阿康已发给的律师费5000元。

标签:房产;法院;债权;离婚协议;借款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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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净身出户房产归妻 债主不服起诉要求撤销
2019-05-10 16:15:06 来源: 慈溪日报 记者 陆超群 通讯员 王萱 胡慧

  丈夫因生意周转所需在外借钱,后还不上钱被债主告到法院。这一过程中,夫妻二人婚姻走到尽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房产归妻子一人所有,丈夫净身出户。尚未拿到借款的债权人,直到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才得知两人已离婚,认为这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欠债还不上

  丈夫选择净身出户

  据悉,宗汉的阿华(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先后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向同村的阿康(化名)借款30万元、20万元。阿华借钱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3个月,并均由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可事后,阿华迟迟未归还借款。2017年8月,阿康将阿华诉至法院,要求阿华归还借款50万元,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审理,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阿康的诉请。

  以为拿到法院的一纸生效判决就能拿回自己的钱,可惜阿康没能得偿所愿。2017年12月,阿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次执行程序并不顺利,阿华和担保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财产,阿康依旧未受偿,法院于2018年4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在此次执行程序过程中获悉的一个消息,让阿康一直耿耿于怀——阿华早在2016年12月就与结婚超过18年的妻子美琳(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据了解,根据两人的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直到孩子学业完成;位于宗汉的一套房产和一辆轿车归女方;出售另一套未付清尾款的房产所得的款项,其中的15万元用于偿还阿华的其他债务,剩余的约20万元悉数归了女方。

  债主怒提告

  撤销房产无偿转让

  得知阿华净身出户,阿康觉得他是有意提前转移财产,此举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实现,于是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阿华,美琳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撤销阿华将宗汉的这套房产享有份额转让给美琳的行为,并由阿华和美琳承担维权的必要费用。

  庭审过程中,阿华答辩称,该房产是美琳娘家人出资,自始至终登记在美琳名下,且两人婚内约定房产归美琳所有,所以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内财产处分,阿华称,这之中掺杂着子女抚养、女方对家庭贡献等问题,自己借来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且由于自己无力偿还其他债务,实际上美琳之前已替他偿还一部分。另外,阿华认为,阿康的合法债权成立时间应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时间为准,而自己离婚早,所以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美琳陈述称,她对阿华所欠债务不知情,阿华也没有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宗汉的这套房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与阿华无关。

  法院细分析

  原告诉请获支持

  阿华与美琳签订离婚协议时,阿康是否享有合法有效债权?阿华的行为是否侵犯阿康的债权?阿华就涉案房产应有份额的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条件转让行为?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逐步进行厘清。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民间借贷关系以款项的交付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原告交付借款后即生效,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时间为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法院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的是否对债权人权利予以救济的判断,而非确认债权人权利生效时间。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积极财产或增加消极财产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以削弱了债权人债权的共同担保,使债权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完全清偿。本案中,即使被告享有对案外人的债权,但被告尚未清偿所欠原告债务的事实确实存在,被告放弃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的行为导致担保原告债权实现的一般财产的减少,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故即使本案被告享有对案外人的债权,被告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原告债权的实现。

  关于焦点三,不可否认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关于财产的处分除了考虑财产的价值外,还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适当照顾一方等多种因素,但并不能够据此认定无法根据协议内容判断双方关于财产的处分是否系无偿或明显合理的价格转让行为。本案中,阿华和美琳虽然都称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房产是两人婚后第6年购置,女方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是她婚前财产置换或娘家人出资购买,且综合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放弃获取房产应有份额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侵犯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被告阿华在未归还原告阿康借款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美琳已经对阿康债权构成实际损害,而阿康知道阿华的无偿转让行为尚未超过一年。现阿康请求撤销阿华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美琳的行为,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由阿华承担阿康为行使撤销权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在50万元范围内撤销被告阿华将对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转让美琳的行为;被告阿华支付原告阿康已发给的律师费5000元。

标签: 房产;法院;债权;离婚协议;借款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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