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盛伟 通讯员 洪雪滢)3月1日,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喝酒后驾驶机动车撞毁路边水泥防护墩坠崖死亡,死者亲戚向同桌喝酒的人、请客吃饭的主人索赔的民事案件。
2018年3月12日上午,吴某和工友洪某在建筑工地做完工一起约好在张某家吃午饭。
在吃午饭的时候,大家兴致很高,主人家张某拿出自酿的杨梅酒。做好饭菜,张某并没有上桌吃饭喝酒,只有吴某洪某对饮。
两人一番推杯换盏后,各自驾车回家。回家路上,吴某发生交通事故,他撞毁路边防护墩坠下山崖,当场身亡。
松阳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洪某受吴某邀约一同前往张某家吃饭,吃饭时两人同桌饮酒,其在知晓吴某饮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理应进行劝阻,但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反而与吴某各自驾车离去,故其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作为主人身份在知晓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时亦应进行劝阻,但其亦未采取相应措施,故其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本次事故发生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确定被告洪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相应责任。即二人分担10.7万元的赔款。
法官在此提醒:喝酒了以后,作为同桌吃饭的人、主人等出于安全考虑应劝阻喝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必要时选择代驾、走路、叫他人来接等方式,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