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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新车上牌前需环保查验 金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再出重拳
2019-02-28 09:09:26 来源: 金华日报 记者 楼盼

  昨天,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自3月1日起,我市将对新购置的机动车在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前实施环保排放检验,免检车辆和新能源车辆除外。

  机动车污染是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中柴油货车的污染排放占机动车排放总量的80%以上。目前,我市柴油货车保有量11.8万辆,初检合格率不到70%,很多车辆首次年检就已经排放超标或功率不达标。为杜绝这部分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登记上牌,保障消费者权益,注册登记前进行环保检验非常有必要。以北京为例,实施新车注册前环检后,近三年北京的柴油车年检初检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此外,去年省内杭州、宁波实施新车注册登记前环保检验政策后,不合格车型退出当地市场。若我市没有相关政策,可能会导致外地部分不符合要求新车转入我市销售,不仅污染环境,还给车主造成损失。

  根据规定,3月1日起上牌前需环保查验的车辆包括:1.新购置的机动车;2.外地转入的柴油货车;3.更换发动机或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对2017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的新购置机动车在参加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时,同时检查《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重型柴油车还需提供车载诊断系统(OBD)装置查验通信接口及相关资料。免检车辆范围参照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机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对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出具环保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经销商不得进行销售。

  生态环境部门提醒,如果车主发现新车环保排放检验不合格,一方面车主可直接和销售企业交涉。依据大气法110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寻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依据大气法110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标签: 机动车;检验;登记;环保;免检车辆;生态环境;安全技术;购置;污染物排放标准;销售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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