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见义勇为身亡 老母起诉被救者 象山法院这么判
2018-08-10 08:50:2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徐如霞

  儿子见义勇为跳海救人身亡,被救者却称其施救行为并非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其死亡是意外事件。70多岁的老母亲将被救者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这起牵挂人心的案件走向如何呢?

  70多岁老母亲起诉被救者

  事情要从2016年冬天说起。某天夜间9时左右,陈女士在其丈夫的渔船上,电话联系郑锋(化名)让其驾驶小船将自己接送至码头。当郑锋的小船靠近渔船船尾时,陈女士不慎从渔船上掉落海中。陈女士一边扑腾一边大喊救命,郑锋见状马上跳入海中,但由于夜间的光线、潮流等因素,郑锋并没有成功地救起陈女士。

  最后,陈女士被邻近渔船上的渔工救起,然而当渔工再去寻找郑锋时却再也找不到他的踪迹了。后经派出所等部门合力施救打捞,却始终未找到郑锋。2017年11月,象山县政府发文对郑锋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

  70余岁痛失爱子的郑锋母亲黎老太将陈女士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其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受益人补偿26万元

  庭上,陈女士辩称,郑锋的死亡系意外事件,自己并非侵权人。郑锋的施救行为也并非是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郑锋在其中的作用是不确定的。此外,陈女士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郑锋违反安全原则在船尾接客,驾驶的船只也不适合在夜间航行。综合以上因素以及自身家庭状况、个人身体状况,陈女士愿意向郑母补偿1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陈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郑锋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即使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陈女士在上船之前落水也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过程,郑锋救助陈女士并为此付出生命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合同义务范围,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成果,其行为本身弘扬的就是一种力量。经审理,象山法院判决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陈女士补偿26万元。

  没有如期履行,老太申请强制执行

  昨天,记者从象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牵动人心的见义勇为案执行到位了!

  法院判决让黎老太感到一丝慰藉,她打算拿到补偿款后按照当地风俗给儿子立一个衣冠冢。可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陈女士并未如期履行,黎老太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黄法官发现,虽然判决陈女士补偿26万元是综合考虑了陈女士家庭经济状况后做出的,但陈女士并无方便执行的财产,查明的有浙椒渔75xx号渔船49%的股份和石浦镇星海名都某房产一处。

  实践中,渔船股权程序复杂,期限长,所以两者比较,一般会优先处置房产。但是,处置房产需要一定时间,同时,该房产是陈女士一家唯一住房,陈女士一家作为典型渔民家庭,上半年因休渔期收入颇少,处置其唯一住房会极大影响一家人的生活。

  一边是见义勇为者母亲希望快速获得赔偿款,慰藉儿子在天之灵,一边是被执行人真实的生活状况,执行法官陷入两难。

  26万元终于送到了老太手中

  黄法官说:“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希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能够落地有声,也希望经历了‘九死一生’的陈女士此后生活能够安然平和。”

  为此,黄法官左思右想,发现陈女士家的资产属于优良资产,只是变现时间长,本案中变现对执行当事人双方均非最佳方案。于是,黄法官决定舍弃拍卖房产的传统方式,集思广益制定了银行增贷的执行方案。即法院通过盘点陈女士名下资产,并对其家庭未来收入情况进行预期分析,分条列述形成书面证明,再由陈女士及其家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的申请。

  该执行方案得到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认可和积极配合,终于在执行立案48天后,法院将26万元送到了黎老太的手中。

标签:郑锋;法院;见义勇为;女士;执行;渔船;运输合同;获救
编辑:贾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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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见义勇为身亡 老母起诉被救者 象山法院这么判
2018-08-10 08:50:2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记者 王颖 通讯员 徐如霞

  儿子见义勇为跳海救人身亡,被救者却称其施救行为并非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其死亡是意外事件。70多岁的老母亲将被救者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这起牵挂人心的案件走向如何呢?

  70多岁老母亲起诉被救者

  事情要从2016年冬天说起。某天夜间9时左右,陈女士在其丈夫的渔船上,电话联系郑锋(化名)让其驾驶小船将自己接送至码头。当郑锋的小船靠近渔船船尾时,陈女士不慎从渔船上掉落海中。陈女士一边扑腾一边大喊救命,郑锋见状马上跳入海中,但由于夜间的光线、潮流等因素,郑锋并没有成功地救起陈女士。

  最后,陈女士被邻近渔船上的渔工救起,然而当渔工再去寻找郑锋时却再也找不到他的踪迹了。后经派出所等部门合力施救打捞,却始终未找到郑锋。2017年11月,象山县政府发文对郑锋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了表彰。

  70余岁痛失爱子的郑锋母亲黎老太将陈女士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其补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00余万元。

  法院判决受益人补偿26万元

  庭上,陈女士辩称,郑锋的死亡系意外事件,自己并非侵权人。郑锋的施救行为也并非是自己获救的唯一原因,郑锋在其中的作用是不确定的。此外,陈女士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郑锋违反安全原则在船尾接客,驾驶的船只也不适合在夜间航行。综合以上因素以及自身家庭状况、个人身体状况,陈女士愿意向郑母补偿1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陈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郑锋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即使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陈女士在上船之前落水也不属于运输合同履行过程,郑锋救助陈女士并为此付出生命的行为,远远超出了合同义务范围,见义勇为并不是一定要取得相应的成果,其行为本身弘扬的就是一种力量。经审理,象山法院判决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陈女士补偿26万元。

  没有如期履行,老太申请强制执行

  昨天,记者从象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牵动人心的见义勇为案执行到位了!

  法院判决让黎老太感到一丝慰藉,她打算拿到补偿款后按照当地风俗给儿子立一个衣冠冢。可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陈女士并未如期履行,黎老太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黄法官发现,虽然判决陈女士补偿26万元是综合考虑了陈女士家庭经济状况后做出的,但陈女士并无方便执行的财产,查明的有浙椒渔75xx号渔船49%的股份和石浦镇星海名都某房产一处。

  实践中,渔船股权程序复杂,期限长,所以两者比较,一般会优先处置房产。但是,处置房产需要一定时间,同时,该房产是陈女士一家唯一住房,陈女士一家作为典型渔民家庭,上半年因休渔期收入颇少,处置其唯一住房会极大影响一家人的生活。

  一边是见义勇为者母亲希望快速获得赔偿款,慰藉儿子在天之灵,一边是被执行人真实的生活状况,执行法官陷入两难。

  26万元终于送到了老太手中

  黄法官说:“作为本案的承办人,我希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能够落地有声,也希望经历了‘九死一生’的陈女士此后生活能够安然平和。”

  为此,黄法官左思右想,发现陈女士家的资产属于优良资产,只是变现时间长,本案中变现对执行当事人双方均非最佳方案。于是,黄法官决定舍弃拍卖房产的传统方式,集思广益制定了银行增贷的执行方案。即法院通过盘点陈女士名下资产,并对其家庭未来收入情况进行预期分析,分条列述形成书面证明,再由陈女士及其家人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增加授信额度的申请。

  该执行方案得到了陈女士及其家人的认可和积极配合,终于在执行立案48天后,法院将26万元送到了黎老太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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