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等经营行为一直普遍存在。不少餐饮企业主认为,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并且从企业经营成本角度考虑,包厢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大堂,消费环境也更好。不过,消费者对此并不买账。由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进入餐饮企业消费,消费多少是消费者的权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自带酒水被收50元“清理费”
日前,永康市民胡女士在外工作的几个闺蜜难得回永康,几个老同学就想着去外面吃顿饭好好聊聊天。胡女士特地带上自己家里珍藏的好酒赴约。到餐厅后,一桌人其乐融融,胡女士叫来服务员帮忙加碗筷。
服务员过来后,发现胡女士桌上的酒不是商家卖的酒水,就向胡女士收取酒水“清理费”50元。胡女士觉得这个规定莫名其妙 :“我既没有让你开酒瓶,也没有让你帮忙倒酒,哪来的酒水‘清理费’?”但是服务员坚持要收取这笔费用。胡女士一时气不过,拨打电话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
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与商家核实。商家表示,这50元钱属于酒水“清理费”。经协商,商家退回胡女士50元钱。
在餐桌上遭遇此类“不开心”的还有市民王女士。前段时间,王女士邀请几位客户吃饭。为了在吃饭时能有个安静的商谈环境,王女士特地打电话给某餐厅,希望留一个包厢。商家在得知王女士只有5人消费之后,告知每个包厢保底消费350元。王女士以霸王条款为由,向永康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遇霸王条款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进入包间得知这里有最低消费、饭店只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菜单上只有数量没有重量,甚至不少菜品写的是“时令价”……平日里下馆子,消费者难免会遇到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对此,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禁止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等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永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如在就餐过程中遇到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或产生纠纷的,可向市消保委反映,工作人员会在第一时间进行调解和处理。此外,若消费者对酒店定价、收费有争议的,也可以向商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