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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朋友圈卖“假美容针” 售假金额超1900万
2018-03-16 10:59:01 来源: 杭州网

  足不出户,在朋友圈里买卖“水光针”、“美白针”……自己扎一针,立马又白又美?工作轻松、利润丰厚?真有这样的好事吗?小心遇到假药,损人不利己!

  15日,记者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微商”销售美容针剂产品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据了解,2016年3月,家住湖北武汉的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认识了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的“小希”(另案处理),在“小希”的邀请下,待业在家的田某于2016年4月起欣然“入坑”。

  每天早上,田某都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微整形产品的广告,其中包括了“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溶脂针”等10种类型。购买者通过微信或是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田某付款。随后,田某会将这部分货款再次转给“小希”,并通过“Skype”聊天群告知客户需要的货物品种、数量、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由“小希”联系位于广州的仓库发货,而这些广州仓库的产品全部来自境外。

  然而田某的“微商”之路并非“一帆风顺”。2016年7月,田某的“下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作出相应处理。为躲避追查,田某更换微信号后继续销售微整形产品。据统计,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田某通过上述方式参与销售美容产品共计四千七百余次,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一千九百余万元。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由于销售金额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2017年11月2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万元。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2018年3月6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

  近年来,因“微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法官特别提醒,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住合法经营的红线,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来源,切忌因高额的非法收入诱惑铤而走险。同时,消费者也要注意从正规渠道购置相关产品,避免因为贪图便宜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对自身权益乃至身体健康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标签: 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水光;整形;销售;假药;假冒伪劣产品;有期徒刑;罚金; Skype
编辑: 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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