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中的“证人甲”并没有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并经模糊面部和改变声音等技术处理后“现身”法庭,参与庭审。这是嘉兴市法院系统首次启用证人隐蔽作证技术进行庭审。
“隐蔽作证”确实是对证人保护有效的方式。通过字面来看,“隐蔽作证”很容易理解,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特定的法庭隐蔽设备,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面貌甚至声音的情况下,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质证,履行作证义务。为什么要实施“隐蔽作证”呢?当前证人出庭作证后,可能长期受到打击报复的威胁,证人始终在明处,而打击报复者在暗处,无法实现对证人的有效保护,而“隐蔽作证”使证人作证后的身份被有效地隐蔽,打击报复者无法确认证人的具体身份,也就不可能再威胁到证人的人身安全。
“隐蔽作证”保护的不仅是证人。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司法实践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共同探讨的热门话题,其中,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问题的焦点。出庭作证虽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但很多证人并不愿意出庭,有数据表明,受贿罪、涉黑案件、有组织犯罪等几类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几乎为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弊端显而易见,直接阻碍了刑事庭审改革中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因此也容易造成程序不公,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针对这一现状,有人曾提出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规范,即证人保护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但这些设想,其功效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却难以真正实现。导致证人不愿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安全因素等,但从根本上讲,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缺乏有效的保护。“隐蔽作证”实现了对证人的有效保护,更进一步说,它实质上是将出庭作证与证人保护两者加以综合,实现其最佳结合点的方式,最大程度上实现了证人权利保护和程序公正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说,“隐蔽作证”保护的更是程序公正,它有助于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促使和激励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对嘉兴市而言,设立“隐蔽作证”是对现行证人保护手段和理念的一次重大变革,期待它的推行,能够给予证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方位保护,同时给予有组织犯罪等特殊犯罪更有力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