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野鸟保护新模式:非法狩猎者成护鸟志愿者
2019-06-11 10:53:13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记者 陈乙炳 杜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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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挂牌。

  去年冬日的一个早上,6点左右,上虞区滨海湿地,大雾笼罩,一片寂静。贵州籍男子郑某拎着新捕的10多只野鸭钻出芦苇荡,一上岸就被埋伏的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我做错了,以后不会去捕鸟了。”10天前,站在巡回法庭被告席上,郑某表达了悔意。审判结束后,他在《护鸟令》和《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从这一刻起,郑某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从一名非法狩猎者变成了保护野生鸟类的志愿者。

  上虞区创新野生鸟类保护举措,探索设立全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用法治捍卫生态安全,这是郑某的“身份”得以改变的背景。

  非法捕猎者在《护鸟令》上签字

  半年前,郑某在萧山打工,听工友说,上虞区滨海湿地来了不少野鸭,一只野鸭能卖好几百元。郑某心动了。夜深人静时,他躲进自制的捕鸭棚内,瞅准时机用力一拉牵绳,水里的网弹起、合拢,鸭子就落网了。那一晚,他一共捕到10多只野鸭。“我是第一次去抓野鸭,(货)还没出售,就被抓了。”郑某说。

  今年5月31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进上虞海涂二号闸。法庭上,郑某接受了审判。审判结束后,郑某在上虞区人民法院的《护鸟令》上郑重签字。该《护鸟令》载明:按照承诺,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义务,包括不得从事一切有害鸟类安全的行为,积极参与爱鸟、护鸟法制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之后,郑某又在《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上签字。他当场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做一些爱鸟、护鸟的有益活动,比如,向周围群众宣传有关保护鸟类的规定,告诫群众不要从事任何捕鸟、食鸟等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一旦发现有采用铁夹、捕鸟网、投放毒药等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以及运输、经营、交易野生鸟类等行为的,及时制止或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后不会去伤害鸟了,现在我是一名护鸟志愿者,如果看到有人捕鸟,我会及时制止。”昨天接受采访时,郑某告诉记者。

  在非法狩猎“重灾区”设司法保护基地

  郑某接受审判的地方,就在我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内。5月31日,该基地由上虞区人民法院、上虞区检察院、上虞区公安分局、上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虞区森林公安局等部门以及上虞区野鸟保护协会共同设立。

  记者从绍兴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上虞滨海湿地是杭州湾湿地的重要组部分,这里是候鸟们停歇、觅食的中转站,是全球八条候鸟迁徙路线中的重要一条。被称为鸟中“大熊猫”的全球性濒危鸟种震旦鸦雀常年在此生活。2015年10月,这里还出现了被世界鸟类红色保护名录列入极危物种的勺嘴鹬。

  湿地里有一片新围的水塘,面积约4平方千米。穿过一片水草,便见一丛丛芦苇,外面就是一大片长了水草的水域。“2017年冬天,光这片水域就聚集着100多只小天鹅、四五十只大雁、四五千只野鸭。”上虞区森林公安局局长谢欢欢介绍,聚集于此的大量野生鸟类也引起了不法分子觊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非法猎捕鸟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未间断。据统计,2010年以来,森林公安已累计在上虞滨海湿地开展40余次打击非法猎捕鸟类的专项行动,共抓获60余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

  在处理相关案件中,森林公安部门发现,一些非法捕猎者恶习难改,“这次被抓是因为非法捕鸟,下一次他们又被抓,还是因为非法捕鸟。如何让这批人成为护鸟爱鸟的一分子,需要一些创新举措。”谢欢欢说。

  “来自上虞区的此类案件相对比较多,而且非法捕猎地点多位于滨海这片湿地,我们萌生了在滨海湿地设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的想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志说,在候鸟重要迁徙路线,同时也是非法捕猎野鸟“重灾区”,设立野鸟司法保护基地,以法治捍卫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把审判庭开到群众中去

  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后,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加强对当地野生鸟类多样性的保护?如何用好该平台,推动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配套的《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即将发布,各职能单位之间既有具体分工,又相互协作。”上虞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昨天,记者拿到了这份实施细则,该细则围绕如何保护鸟类列出了10项内容。比如,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互相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积极发展野鸟保护协会会员以及爱鸟志愿者等为野鸟保护信息员,将情报阵地前移,密切加强与信息员的联系,发动群防力量,从源头上监控沿海湿地区域非法猎捕野鸟行为。

  该细则还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狩猎类案件过程中应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当事人、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可让其签署《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鼓励、促使行为人通过主动交纳生态修复款、主动放生野生动物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我们将利用好巡回法庭,实行就地开庭、当场宣判,使广大群众零距离接受庭审教育,营造爱护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上虞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接下来,相关职能机构还将就被告人如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事项进行协商、研究。举例来说,若被告人非法捕猎了野生水鸟,就让他购买这些鸟类爱吃的鱼类、贝类到捕猎点投放。

  “郑某被审判那天,我去看了,附近很多群众都赶来旁听。巡回法庭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挺好。”绍兴本地媒体人杜女士说。

  上虞区野鸟保护协会会长邱忠海说,有了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这个平台,协会10多名摄影爱好者兼候鸟守卫者,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让一名非法捕猎者成为我们协会的一员,我以前都没敢往这方面想,总觉得这事太难了。现在看,凡事只要去做,都有做成的那一天。”他感慨道。


标签:上虞;鸟类;司法保护;非法捕猎;基地;鸟类资源;捕鸟;区人民法院;滨海湿地;签字
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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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野鸟保护新模式:非法狩猎者成护鸟志愿者
2019-06-11 10:53:13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记者 陈乙炳 杜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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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挂牌。

  去年冬日的一个早上,6点左右,上虞区滨海湿地,大雾笼罩,一片寂静。贵州籍男子郑某拎着新捕的10多只野鸭钻出芦苇荡,一上岸就被埋伏的执法人员逮个正着。

  “我做错了,以后不会去捕鸟了。”10天前,站在巡回法庭被告席上,郑某表达了悔意。审判结束后,他在《护鸟令》和《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上郑重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从这一刻起,郑某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从一名非法狩猎者变成了保护野生鸟类的志愿者。

  上虞区创新野生鸟类保护举措,探索设立全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用法治捍卫生态安全,这是郑某的“身份”得以改变的背景。

  非法捕猎者在《护鸟令》上签字

  半年前,郑某在萧山打工,听工友说,上虞区滨海湿地来了不少野鸭,一只野鸭能卖好几百元。郑某心动了。夜深人静时,他躲进自制的捕鸭棚内,瞅准时机用力一拉牵绳,水里的网弹起、合拢,鸭子就落网了。那一晚,他一共捕到10多只野鸭。“我是第一次去抓野鸭,(货)还没出售,就被抓了。”郑某说。

  今年5月31日,上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开进上虞海涂二号闸。法庭上,郑某接受了审判。审判结束后,郑某在上虞区人民法院的《护鸟令》上郑重签字。该《护鸟令》载明:按照承诺,被告人自觉履行保护鸟类资源义务,包括不得从事一切有害鸟类安全的行为,积极参与爱鸟、护鸟法制宣传活动,以及检举、揭发破坏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之后,郑某又在《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上签字。他当场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以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做一些爱鸟、护鸟的有益活动,比如,向周围群众宣传有关保护鸟类的规定,告诫群众不要从事任何捕鸟、食鸟等破坏野生鸟类资源的行为;一旦发现有采用铁夹、捕鸟网、投放毒药等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鸟类以及运输、经营、交易野生鸟类等行为的,及时制止或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后不会去伤害鸟了,现在我是一名护鸟志愿者,如果看到有人捕鸟,我会及时制止。”昨天接受采访时,郑某告诉记者。

  在非法狩猎“重灾区”设司法保护基地

  郑某接受审判的地方,就在我省首个“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内。5月31日,该基地由上虞区人民法院、上虞区检察院、上虞区公安分局、上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上虞区森林公安局等部门以及上虞区野鸟保护协会共同设立。

  记者从绍兴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上虞滨海湿地是杭州湾湿地的重要组部分,这里是候鸟们停歇、觅食的中转站,是全球八条候鸟迁徙路线中的重要一条。被称为鸟中“大熊猫”的全球性濒危鸟种震旦鸦雀常年在此生活。2015年10月,这里还出现了被世界鸟类红色保护名录列入极危物种的勺嘴鹬。

  湿地里有一片新围的水塘,面积约4平方千米。穿过一片水草,便见一丛丛芦苇,外面就是一大片长了水草的水域。“2017年冬天,光这片水域就聚集着100多只小天鹅、四五十只大雁、四五千只野鸭。”上虞区森林公安局局长谢欢欢介绍,聚集于此的大量野生鸟类也引起了不法分子觊觎。在利益驱使下,一些非法猎捕鸟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未间断。据统计,2010年以来,森林公安已累计在上虞滨海湿地开展40余次打击非法猎捕鸟类的专项行动,共抓获60余名非法狩猎犯罪嫌疑人。

  在处理相关案件中,森林公安部门发现,一些非法捕猎者恶习难改,“这次被抓是因为非法捕鸟,下一次他们又被抓,还是因为非法捕鸟。如何让这批人成为护鸟爱鸟的一分子,需要一些创新举措。”谢欢欢说。

  “来自上虞区的此类案件相对比较多,而且非法捕猎地点多位于滨海这片湿地,我们萌生了在滨海湿地设立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的想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志说,在候鸟重要迁徙路线,同时也是非法捕猎野鸟“重灾区”,设立野鸟司法保护基地,以法治捍卫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把审判庭开到群众中去

  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后,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加强对当地野生鸟类多样性的保护?如何用好该平台,推动当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

  “配套的《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工作实施细则》即将发布,各职能单位之间既有具体分工,又相互协作。”上虞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昨天,记者拿到了这份实施细则,该细则围绕如何保护鸟类列出了10项内容。比如,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互相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积极发展野鸟保护协会会员以及爱鸟志愿者等为野鸟保护信息员,将情报阵地前移,密切加强与信息员的联系,发动群防力量,从源头上监控沿海湿地区域非法猎捕野鸟行为。

  该细则还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狩猎类案件过程中应引导犯罪行为人积极修复因其犯罪行为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当事人、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可让其签署《保护鸟类资源承诺书》,鼓励、促使行为人通过主动交纳生态修复款、主动放生野生动物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我们将利用好巡回法庭,实行就地开庭、当场宣判,使广大群众零距离接受庭审教育,营造爱护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的良好氛围。”上虞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接下来,相关职能机构还将就被告人如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事项进行协商、研究。举例来说,若被告人非法捕猎了野生水鸟,就让他购买这些鸟类爱吃的鱼类、贝类到捕猎点投放。

  “郑某被审判那天,我去看了,附近很多群众都赶来旁听。巡回法庭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挺好。”绍兴本地媒体人杜女士说。

  上虞区野鸟保护协会会长邱忠海说,有了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这个平台,协会10多名摄影爱好者兼候鸟守卫者,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让一名非法捕猎者成为我们协会的一员,我以前都没敢往这方面想,总觉得这事太难了。现在看,凡事只要去做,都有做成的那一天。”他感慨道。


标签: 上虞;鸟类;司法保护;非法捕猎;基地;鸟类资源;捕鸟;区人民法院;滨海湿地;签字
编辑: 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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