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你户垃圾分类在多次劝导以及发放责令限期整改书之后,依旧不合格,这是你的不合格处罚单。”近日,浦江县仙华街道行政执法大队对河山村张某不按规定分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这是浦江县首例因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浦江县仙华街道继垃圾分类红黑榜公示制、党员干部跟车制、流动小红旗等工作创新和长效管理制度后,又推出每月垃圾分类“村村交换”督察制,即垃圾分类月排名前五名以及倒数三名的村(居)两委干部交叉检查。
在垃圾分类督察员前期对河山村交叉检查时,已经多次劝导该户自觉文明投放生活垃圾,后又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但在本次突击检查中再次发现该户违规投放垃圾,执法队员再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
对此,浦江县仙华执法大队立即进行谈话并予以立案,核实确切证据后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张某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